日前,玉溪市易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赵某、谢某某、胡某某等30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赵某等30名被告人被判处8个月至2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00元至6万元不等,同时对供作案使用的银行卡20余张、手机20余部依法没收,追缴各被告人250元至5万元不等的违法所得。其中,对22名被告人适用了缓刑。
易门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间,以赵某为首,谢某某、胡某某、赵某某、田某某为一级,曹某某、顾某某、韩某某、邱某某、李某某等人为二级的共同犯罪团伙,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本人银行卡、手机提供给他人,并在昆明市、姚安县、楚雄市、福建省漳州市等地帮助犯罪团伙支付结算。各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涉及多起电信诈骗犯罪案件,银行交易流水达24万元到357万元不等,非法获利400元到5万元不等。
易门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等30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易门县人民法院根据本案中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教育、挽救、警示为目的,对各被告人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劝诫各被告人吸取深刻教训,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摒弃不劳而获的思想,在以后的生活中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