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2日至14日,姚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徐某伟、杨某兵等17名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包庇罪等一案。
在为期三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讯问、发问、举证、质证,围绕定罪、量刑进行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30余名被告人家属旁听了案件审理。因案情复杂,法庭未当庭宣判。2020年12月29日,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包庇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徐某伟犯强迫交易罪,与之前所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杨某兵犯强迫交易罪,与之前所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姚某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韩某犯强迫交易罪,与之前所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
其余12名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执行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不等刑期,缓刑,并处罚金。随案移送作案工具奥迪轿车一辆、切诺基越野车一辆、手机四部,依法予以没收。孙某、姚某敲诈勒索的12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后分别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