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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小猴构罪吗?这场公开听证会为你解答
发布时间:2021-06-21  

  “看着可怜就捡回来了,我想养大了就放生!但是放不回去啊,放了又跑回来……”6月10日上午,在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和景洪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的一场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上,案件当事人岩某某描述收养小猴的经过。 

  

  原来,2013年的一天,岩某某和家人在干农活时,突然听到茶地里有不明叫声,岩某某小心查看,发现竟是一只出生不久、仅有十余厘米的小猴子,便将其带回家中饲养,这一养便是8年…… 

  2021年2月,接群众举报,州森林公安局在岩某某家中查获了饲养的猴子,经鉴定,送检的猴子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岩某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如何证明小猴是捡到而非猎捕?如何确定饲养的目的是救助而非牟利?是否存在虐待动物行为……一连串的问题是本案中岩某某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要素。 

  

  为此,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和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对岩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拟不起诉一案召开公开听证会,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并通过手机直播进行普法宣传。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阐释了该案审查认定的事实、法律适用和拟作出不起诉的理由。在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听证员围绕事实认定的争议焦点、本地实际情况、立法初衷、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多维度地分析和论证。经评议讨论,一致认为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但不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检察机关能结合案情、明晰法理、公开听证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拟作出不起诉的处理。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蓝剑在听证会上说,按照开展“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看得见第二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要求,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两级院通过召开本次听证会,听取各位意见、建议,帮助我们更好的办理案件,努力让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统一。在今后的工作中,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引入外部监督力量,提升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西双版纳州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