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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林地上的林木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发布时间:2021-11-30  责任编辑:汪雨春

  山上的树子不能乱砍哦!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和某一三次单独至大理州鹤庆县辛屯镇连义村委会连义村集体林内,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砍伐云南松60棵,之后将砍伐好的木材卖给被告人和某二。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60棵云南松的立木蓄积为14.5立方米。 

  2017年1月17日晚,被告人和某一、和某二、和某三驾车至丽江市古城区七河镇五峰村委会当岩村集体林“古汁都”、“瓜吧台”(纳西语地名)内,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由和某一、和某二负责砍树,和某三负责将砍好的树装车,三人共砍伐云南松45棵,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45棵云南松的立木蓄积为15.821立方米。 

  法院判决 

  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和某一、和某二、和某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相关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共同盗伐集体林木15.821立方米;被告人和某一单独盗伐集体林木14.5立方米,被告人和某一盗伐林木数量巨大,被告人和某二、和某三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伐林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和某一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和某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和某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作案工具斧头一把予以没收。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第五十七条规定:“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盗伐林木案件涉案人员以农村中的农民和农业人员为主,他们大多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就地取材触犯了法律。结合本案,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林木许可证,擅自砍伐集体林内的林木,已符合“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立案标准,并且主观上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属于直接故意,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