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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法拍房却住不进去?丽江中院现场强制腾退!
发布时间:2021-10-14  责任编辑:汪雨春

  2021年10月11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套已经拍卖成交,但被执行人仍强行占有的法拍房产进行了强制腾退并交付。 

  

 

  2019年8月,某银行向丽江中院申请执行华坪县某公司、刘某某、子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丽江中院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位于古城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进行拍卖。2021年7月20日,买受人李某以最高竞价竞得该房产。 

  

 

  房产成交后,被执行人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搬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丽江中院于2021年9月6日发布《腾房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限期迁出房屋。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仍不腾退房屋。2021年10月11日上午,丽江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赵勇带领执行员及法警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强制腾房,并现场交付给买受人。 

  

 

  下一步,丽江中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主动破解执行难题,加大执行震慑力,依法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