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钦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就被告人达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达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被告人达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车载着被害人及本人父亲,由龙公龙巴向拖顶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拖顶乡拖顶上片公路(龙公龙巴通组公路)K2+500M处时车辆失控,在撞击防护栏后发生侧翻,造成被害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1年6月德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达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达某在开庭审理前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官寄语
交通安全无小事,交通安全系万家,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悲剧,使被害人的父母失去孩子,使被告人的家庭背负巨债。
在事故面前,生命如此脆弱,我们再次提醒:珍爱生命,从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开始,做到不无证驾驶、不超载、不超速、不酒后驾驶。
在日常生活中,让我们重视交通安全,在遵守规则的同时,多一份小心、少一份灾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