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山市民尚某、李某夫妇以代某在微信朋友圈及抖音平台恶意中伤其名誉为由将其诉至文山市法院,要求代某删除中伤评论、公开道歉,并支付16000元精神损失费
2020年11月,尚某、李某夫妇在翻阅自己微信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竟被代某评价为“老赖”并公开发布,还要求朋友们帮忙转发,同时在代某抖音平台账号中也出现同样的信息。尚某、李某夫妇遂与代某联系询问缘由,代某以尚某拖欠其工资报酬为由拒绝删除朋友圈及抖音动态,尚某、李某夫妇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文山市法院。
经查,代某发布该动态的缘由为尚某拖欠其工资报酬未付,在索要未果后,出于激愤便将尚某、李某夫妇的照片配上“老赖”的评价予以公布,并要求大家予以转发。法官耐心劝导,告知其应通过合法途径索要报酬,而非逞口舌之快、采用激愤的评价方式抨击他人,该做法非但无法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还给自己带来名誉侵害的诉讼官司。
代某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后,积极与尚某、李某夫妇协商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代某删除尚某、李某夫妇相关评论视频、图片,并公开发布《道歉信》,尚某、李某自愿放弃索要16000元精神损失费,该案告结。
法官寄语,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前提是遵守文明公约,新兴的社交媒体平台并非法外之地,恶意重伤、诽谤污蔑不但无法实现自己想要的“正义”,还会给他人带来权益侵害、给自己招致诉讼官司,伸张正义务必寻求合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