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后,有些驾驶人为逃避处罚耍起小聪明,找人“顶包”,而最终的结果只能是罪加一等,害人又害己。
案情 无证酒驾肇事 找朋友“顶包”
2020年3月6日22时许,陈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一辆红色小轿车在罗平县城主干道路上以超速100%的疯狂状态行驶。车辆行驶至罗平县大酒店门口路段时,将正在行走的行人梁某撞倒。
紧接着,陈某继续驾驶车辆撞到正在骑电动自行车的杨某,将杨某及电动自行车撞倒在地后,陈某依然驾车超限速行驶。至罗平县云贵路兴福村镇银行门口路段时,陈某再次将正在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及车上人员张某撞倒。
短短几分钟时间,陈某就造成梁某、杨某、王某、张某不同程度受伤,2辆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严重交通事故,而其却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梁某、张某损伤为轻伤一级,杨某、王某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当晚,得知陈某肇事后,其朋友王某等人一起到陈某家中及事故现场进行查看,因陈某没有驾驶证,又处于酒驾状态,他们决定由王某“顶包”。
当交警到陈某家调查谁是肇事车辆驾驶人时,王某向交警作出虚假证明,谎称是自己驾驶车辆肇事,导致民警当晚未对陈某进行调查及开展酒精含量检测等相关取证工作,致使本案部分证据未能获取,妨害了侦查机关办案。
本以为这样就能瞒天过海,但法网恢恢,谎言终究会被识破。警方调取监控视频发现,当晚的实际驾车人为陈某。陈某、王某事后也意识到“顶包”的严重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判决:酒驾被判3年 “顶包”被判拘役
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限速行驶,在城市干道上撞伤路人后继续驾车加速冲撞,再次撞伤路人并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明知陈某酒后驾车肇事致多人受伤,仍作假证明包庇陈某,致使侦查机关未获取相关证据,妨害司法机关办案,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陈某、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陈某主动赔偿了受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4名受害人民事损失;被告人王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曲靖中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提醒:“顶包”坑人又害己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酒后驾车不可取,更不要为逃避惩罚去找人“顶包”,这样只会错上加错,坑人又害己。发现亲友有违法犯罪行为时,要及时制止,并引导、规劝其向公安机关自首,帮人“顶包”是感情用事,不仅不能帮到朋友,自己也将难逃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