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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澜沧:岩扩等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宣判
发布时间:2020-11-04  

  近日,澜沧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岩扩等7名被告人涉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岩扩利用曾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被多次处罚形成的恶名混迹澜沧县城,租住在澜沧县城大桥头么么茶对面出租房,先后纠集被告人岩不楼、岩等、岩科、李克春、赵国发及孔松等前科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并提供食宿,以大桥头么么茶对面租住房为据点,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攫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财产,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形成了以被告人岩扩为纠集者,被告人岩不楼、岩等、岩科、李克春、赵国发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澜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赵国发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岩科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岩扩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岩等、岩不楼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雷进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克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澜沧县人民法院始终将此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强化责任担当,对涉黑恶案件快立、快审、快判,保持对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受理涉黑恶案件7件91人,审结5件53人,实刑率达100%,强势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做到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让黑恶势力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