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川区法院通过“1+N”远程提讯依法对被告人何圳知、锁良艳、徐欢、马建平、吕斌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首要分子何圳知判处有期徒刑2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重要成员、组织成员分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部分被告人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何圳知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诱使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重复签订借款合同及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在益鑫公司成立后以公司住所为主要犯罪场所,采用转账支付、现金截留及藏匿还款证据等手段,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及“证据”,“以贷还贷”的犯罪手法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法偿还虚高“借款”时,借助诉讼或者采取暴力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签订虚假垒高的借款合同,实施“套路贷”。实施诈骗和敲诈勒索既遂金额共计2500余万元,未遂金额共计7500余万元。该犯罪集团诈骗和敲诈勒索既遂与未遂数额均属特别巨大,且组织成员地位、作用、分工明确,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在寻甸县辖区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危害一方,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在行业领域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圳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5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锁良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
三、被告人徐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四、被告人马建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五、被告人吕斌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六、被告人陈得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七、被告人陈德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八、被告人赵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