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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龙陵走私涉黑案一审宣判 主犯张春山获刑23年
发布时间:2020-09-10  

  近日,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法院对张春山等1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龙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张春山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纠集社会闲杂人员,为走私团伙探路、放哨、保货、赎车,并收取相关费用,逐渐形成以张春山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马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赵某等6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层级分明、成员固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实现组织利益和逃避处罚,拉拢、行贿多名国家公职人员,在公职人员包庇、纵容下,大肆实施走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走私车辆实行分段保通,逃避执法部门查缉,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对保山市的经济、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龙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以被告人张春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七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年不等的刑罚,全案共判处财产刑人民币四百七十五万元。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黑案件。该案的宣判,标志着曾经活跃在龙陵至保山主要公路沿线的走私、护私集团被依法严惩。

  龙陵县人民法院始终牢固树立整体国家安全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和走私犯罪,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边境地区社会稳定,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