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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郭某刚等52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0-06-04  

  2020年4月21日上午9时,丽江市华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郭某刚、李某刚等5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一案。 

  因该案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加之疫情影响,该案以互联网远程视频的形式进行审理,庭审持续了三天。在审理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对40余起违法犯罪事实展开了详细的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大量证据,并进行了充分质证。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以来,被告人郭某刚、李某刚、殷某红、张某武、周某巍、严某荷、李某、钱某三、李某贵等人,在华坪县荣将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该案各被告人共同或分别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累计40余起,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开设赌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以郭某刚为首的犯罪团伙一案,是近年来涉黑案件中人数最多、时间跨度最长、违法犯罪次数最多的一个典型案件。该案仅案件卷宗就有60余卷,华坪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耗时两个多月,完成审理前的阅卷工作。2020年4月30日,华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郭某刚、李某刚等人进行一审宣判。首犯郭某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其余5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1个月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结该案的审判,疫情防控与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统筹推进,实现了公平正义不迟到,推进了信息科技在法院审判工作领域的全面应用,提升了法院智慧法院建设水平。审判过程也充分体现了各级各部门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心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