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从事检察事业10个春秋的普通检察员,既没有显赫的业绩,也没有非凡的壮举,但他却是玉龙县人民检察院值得令人学习的好榜样。作为一名检察官,他勤奋敬业,无私奉献,在平凡的检察工作岗位上,始终把立党为公、执法为民视为办案的追求和理想。多年来,他始终坚持在求知中增长才干,在创新中成就事业。他精准把握法律要义,处理案件不枉不纵;他热忱维护百姓利益,执法为民不离不弃,用忠诚和执著向党和人民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勤奋学习,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
对一名检察官来说,在检察工作中充分体现公平、正义是从事检察工作的最高追求,要让自己所办的每个案件都经受得住历史的检验,就必须具备过硬的工作能力和扎实的业务理论水平。为此,王波争分夺秒地努力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刻苦钻研检察业务,白天与同事们一起辛勤办案,夜晚又独自捧起法律专业书籍反复钻研。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几年的刻苦学习,他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了法律本科学历。由一名只懂普通检察业务的书记员成为了一名精通侦查监督工作的“行家里手”。
多年来,他忠于事实、忠于法律,严格执法,视案件质量为生命,以执法为民为办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注重体现“效率、公平”的法治理念。

玉龙县处于国家“长防林”上游核心区,林业、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盗伐、滥伐林木及猎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玉龙县的野生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对社会和人民生活造成了恶劣影响。针对这一情况,他在办理案件时,依据国家及玉龙县一系列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法规、政策,重点针对涉林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在审查玉龙县森林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乔某等人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时,了解到犯罪嫌疑人乔某等人所非法运输的黑熊是从玉龙县石头乡境内运输出来的,根据这一情况,他耐心细致的指导侦查人员补侦取证,后经玉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涉案的黑熊应为玉龙县石头乡兰香村委会腊三河组人雀某非法猎捕,针对森林公安尚未立案的情形,他在向科长及院领导汇报情况后,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玉龙县森林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玉龙县森林公安局作了说明,并主动予以立案。通过对该类案件的严格办理,有力地打击了破坏自然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有效地遏制了违法犯罪行为。在办理和某职务侵占案过程中,他发现和某在实施该村建设项目中有涉嫌贪污的情形,于是将该线索移送院反贪局,并对该案进行了立案监督,院反贪局随后依法查清了和某贪污的犯罪事实。正是因为有着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扎实的业务功底作基础,近年来,他办理了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和新型刑事犯罪案件,使一大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受到严厉打击,使司法公正落实到了具体的执法工作中,有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爱岗敬业,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在日常工作中,王波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廉洁公正办案,热情为人民群众服务,默默在自己的岗位上奉献,再苦再累也毫无怨言。他工作过的侦查监督科对辖区内的重大突发案件要进行提前介入,以现场监督指导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取证,许多时候还要到现场监督侦查机关对命案被害人的尸体解剖,以查清被害人的死因。对于这在一般人眼中又累又脏的工作,他却乐于接受,勇于担责,无论是在别人全家欢聚的春节还是一家人其乐融融的周未,都会在案发现场见到他与侦查人员一起忙碌的身影。

他办理的唐某在春节期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由于案发现场道路崎岖遥远难行,他在早上八点即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同出发直到中午十二时左右才赶到案发现场,他不顾长途跋涉的劳累,立即与侦查人员一起投身于忙碌的现场勘验及尸检工作中,直到下午四时左右工作完成后才感到已是累得饥肠响如鼓,手脚直发软。
他在认真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同时,服从组织安排,在院领导的指导下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在开展未检工作中实行捕、诉、监(法律监督)、防(犯罪预防)一体化工作模式,负责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预防帮教等一体化的工作模式,在未检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两扩大、两减少”政策,坚持少捕、慎诉,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努力实现未检工作与刑诉法的有效对接。在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认真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环境和犯罪原因,对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已构成犯罪,但符合刑法规定,可能判处1年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如在审查起诉季某等人盗窃案、和某某故意伤害案时,承办人拟对季某、和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前,事先书面征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安机关的意见,在上述各方均无反对意见后,报请检察长决定,对季某、和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为6个月。考验期间,他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两次以上的回访考察帮教,有时通过电话联系,由被不起诉人的父母陪同其到检察院接受回访,有时直接到被不起诉人的家中或务工地点回访,以掌握被不起诉人是否遵守考验规定及监护人对其帮教监督的情况。被不起诉人季某在考验期间因能遵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考验规定,考验期满后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及时向市检察院报备。充分发挥了法律在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预防其重新犯罪的重要作用。
辛勤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2014年10月份的全省未检工作培训会上,市院及县院领导指派他代表丽江市检察院对县院在未检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及总结的经验进行了交流发言。在与同事们共同努力下,他所在的科室被评为“先进集体”,他本人也在2013年、2014年被评为县里的“先进个人”和院里的“优秀党员”。
廉洁自律,坚守拒腐防变防线
作为检察机关的一名办案人员,检察干警处在打击犯罪的前沿阵地,容易成为被拉拢、腐蚀的对象。经常是案子一到,说情的、请吃喝的、关财物的就到。为增强自己的拒腐防变能力,他在加强廉政学习的同时,把落实“六条禁令”、“一案三卡”及各级党委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作为重点,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以身作则,清正廉洁,坚守拒腐防变的防线,严守检察职业道德,把“人情不能违背原则,金钱不能买卖正义”作为自己的座右铭,做到说情不准、请吃不到、送礼不要”的“三不”戒律,始终保持清正廉洁、谦和平易的职业道德,树立了人民检察官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良好形象。在审查陈某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一案时,陈某托人欲请他出去吃饭,希望能对陈某网开一面,但他严辞拒绝,并对陈某依法予以批捕,后陈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工作多年来,在法律和私情之间,他坚定的选择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因为他内心清楚,作为检察人应当坚守法律和公平正义,才对得起胸前鲜艳闪亮的检徽,才能切实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他一点也不感到骄傲和自满,因为他清楚的知道,成绩的取得是和院领导的关心支持及同事们的帮助分不开的。在今后的工作中,他只有更加努力地学习政治理论及法律专业知识,才能不断的提高自己拒腐防变的能力和扎实的办案能力,才能在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更好的为神圣的检察事业增辉添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