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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昭通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会
发布时间:2020-04-29  

  为认真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4月22日上午,市检察院对高某某刑事申诉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袁晓渝主持。 

  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原案承办检察官、复查案件承办检察官参加听证。市级人民监督员肖章友、市人大代表黄柏春、市政协委员梁开荣等5人受邀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省院领导、曲靖市院分管领导及干警和全市检察机关部分刑事申诉检察干警40余人观摩了此次公开审查听证会。 

  听证会听证的申诉人高某某因曾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因不服永善县人民检察院对曾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相继向昭通市检察院、云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对曾某某的不起诉决定。省、市两级检察院复查后,认定被申诉人曾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对案发起因申诉人高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均驳回了申诉人高某某的申诉,维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高某某仍不服省、市、县检察机关对被申诉人曾某某作出的维持不起诉决定。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特举行此次公开听证。 

  主持人袁晓渝检察长首先介绍了听证人员、听证程序、议题及听证的意义,市院复查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诉事实、理由和依据,原案承办检察官和复查案件承办检察官分别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作了全面阐述,释明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意见和法律依据,并针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疑问进行回答和解释。 

  在听证评议环节,五名特邀听证员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分别向申诉人进行提问,并就有关问题向案件承办检察官进行了询问,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随后,5位听证员在单独的会议室对案件进行闭门评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最后一致得出“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的评议意见。 

  经过公开听取申诉人意见、案件承办人出示本案证据、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听证员评议等程序,昭通市检察院在充分听取申诉人意见和听证评议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云南省、市、县检察机关对被申诉人曾某某作出和维持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高某某的的申诉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诉人高某某的申诉。 

  “新时代要求检察机关为社会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推行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就是更好更优体现司法公开公正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的更好更优体现在:办案程序更加透明,释法说理更加充分,人民对司法的参与度更高,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更加全面客观。通过公开听证克服了申诉案件办理的封闭性,保障申诉人的知情权,以‘看得见’的方式确保了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主持人袁晓渝检察长在听证会结束时总结评论道。 

  “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审查这样的方式,最大限度保证了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是程序正义的一种体现,此次公开听证会无论是过程还是效果都很好,建议检察机关今后在更多的案件办理中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细化人民监督员意见建议的办理、采纳情况反馈等流程,进一步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最好能对争议较大的案件全部进行公开听证;在整个公开审查过程中,申诉人高某某及其代理人多次发言陈述自己观点,并现场进行问答互动。整个过程中充分给予了申诉人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这样消除了申诉人和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神秘感,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主动接受人民监督,让公平正义看得见的决心与态度,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希望检察机关加强法治宣传,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法治思维;检察官准备充分、法律素养非常高,听证会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申诉人通过听证会,对法律有了一些更直观的感受,达到了很好的普法效果,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有效地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增强了人民的获得感。”市级人民监督员、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对此次听证会活动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这是是一次有意义的探索,不仅给了申诉人“当面陈述”的机会,而且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让百姓更加了解检察工作。 

  此次公开听证,是昭通市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和高检院、省检察院“全面推进案件公开审查”工作要求的有益尝试,为当事人搭建了充分表达意见的平台,特别是人民监督员的引入,进一步优化了办案方式,提升司法公信力,既体现了检察高度又体现了检察温度,切实让当事人在每一件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听证会结束后,昭通市检察机关干警和曲靖市检察机关干警进行了座谈,会议由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王邦蓉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