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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的女儿可以继承父母遗产吗 法官:女儿和儿子均享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20-08-24  

  老话说,剪不断的手足情深,割不裂的血脉相连。然而很多人并不明白这个道理,“兄弟阋墙、尺布斗粟、煮豆燃萁”都是古人用来形容兄弟不和的成语。到了现代,因各种原因引发兄弟姐妹间的家事纠纷并不少见。

  8月5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越州法庭采用诉前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长达半年的三姐弟争夺老人遗产纠纷,让逐渐支离破碎的亲情得以修复。

  案情

  女儿要平分遗产 儿子不同意

  今年1月1日,老人冯某因车祸意外身亡,其妻先于冯某去世,夫妻俩膝下有3名子女,大女儿冯某甲、二儿子冯某乙、三女儿冯某丙,老人未曾留下任何遗嘱。收到车祸赔偿款后,3姐弟经共同协商决定,按照二儿子占50%,大女儿与小女儿共占50%的比例进行分配。

  此后,大女儿发现父亲生前的银行账户里还留有存款,遂提出与其他两人平均分割遗产。但二儿子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就像泼出去的水”,大姐和三妹没有任何理由再来分割遗产,故反对其主张。

  双方一直在遗产分配份额上你争我吵、僵持不下,让原本的亲情逐渐支离破碎。大女儿遂起诉至法庭,请求平均分割遗产。

  调解

  3姐弟按比例继承遗产

  收到大女儿的诉状后,法院认为处理家事纠纷最难的不是结案,而是结案后给整个家庭造成的不可愈合性伤疤,处理家事纠纷,应该注重情与法的有机结合,在做到案结、事了、人和的基础上,彰显法律的温情。

  秉着这样的理念,承办法官于8月5日来到越州镇大梨树村委会,在该村人民调解员的帮助下,将3姐弟聚在一起,耐心向其讲解继承法中的相关内容,并通过“情、理、法”劝导3名当事人要时刻牢记“血浓于水”的亲情,相互体谅、相互让步。

  在承办法官的积极调解下,3姐弟同意按比例继承遗产,自愿达成《遗产继承协议书》,让这起长达半年的遗产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也重拾了手足间的浓浓亲情。

  释法

  儿子女儿都有权继承遗产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如果被继承人有遗嘱的,且遗嘱真实有效合法的,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如果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因此,该案依法适用了法定继承。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依照《继承法》,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该案中,女儿和儿子均享有继承权,都有权继承冯某的遗产。

  此外,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所以,按照继承法规定,嫁出去的女儿是可以继承父母遗产的,女儿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以女儿是否出嫁为条件。(甘仕恩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