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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期间奋勇救人 获准减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0-07-17  

  7月16日上午,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这是普洱市见义勇为协会自成立以来首个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被减刑的案例,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普洱市首例获得减刑的社区矫正对象。

  2019年7月1日12时许,周某某送货到凤山,返程途中,无意中看到在芒盖河与猛通大河交界处有两人落水,当时正值景谷雨季,水流湍急,两名落水妇女自救未果,瞬间已被河水冲出去十多米。周某某顺着桥跑,见情况危急,没顾得上脱裤子和鞋子,便纵身跳入河中。经过一番努力,终于在距落水点下游约70米处,成功将两人挽住,往岸上拖。这时,闻讯而来的周边群众也纷纷下河帮忙,终于将两人救上了岸。两名落水妇女回过神后哇哇大哭,而这时周某某,已悄然离开岸边,开车回家。

  此前,周某某是普洱市景谷县个体经营户,因非法制造弹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由普洱市景谷县司法局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已接受社区矫正一年六个月的周某某因不顾个人安危奋勇援救2名落水人员见义勇为行为,构成重大立功,被核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六个月。

  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各项规定,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公益服务活动,在遇到他人生命受到危害时,奋不顾身英勇救人先进事迹弘扬了社会正气,激励了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同自然灾害、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得到了社会群众的广泛赞誉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