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对涉嫌毒品贩罪夏永乐公开宣判,全体起立······”
“被告人夏永乐,对于今天的判决,你要不要上诉?”
“不上诉”深知罪孽深重、罪该万死的毒贩夏永乐用低沉的声音回答到。
6月23日上午,曲靖中院公开宣判夏永乐、钟某洋运输毒品案。同一时间,会泽法院公开宣判了尹美玉贩卖毒品案。
当天,曲靖中院召开新闻布布会,公布了其他6起典型毒品案例。
典型案例一 夏永乐利用未成年人贩毒近20千克
只有初中文化的湖南省桃江县人夏永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2月5日刑满释放。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夏永乐电话联系刘某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帮其运输毒品至四川泸州。3月23日,刘某涛邀约被告人钟某洋一起从广州乘飞机至昆明。到达昆明后,夏永乐安排刘某涛单独到普洱接毒品,安排钟某洋在昆明打探至四川泸州的路线。3月24日,刘某涛到普洱客运站接到毒品后,夏永乐安排刘某涛乘车从普洱景东途经曲靖至宣威。3月25日,夏永乐从长沙乘高铁到贵阳,后到六盘水,从六盘水租车到宣威与刘某涛汇合。3月25日10时许,在宣威市双龙街道如家快捷酒店5058房间刘某涛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从刘某涛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3包,从背包里查获毒品可疑物2包。11时许,公安机关将前来该房间找刘某涛的夏永乐抓获。
钟某洋根据夏永乐的指示准备从昆明乘飞机到四川泸州,于3月25日13时40分许,在昆明长水机场24号候机厅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称量鉴定,查获的25包毒品可疑物系含量83.2%-84.0%不等的甲基苯丙胺9943.33克、含量17.6%-18.2%不等的甲基苯丙胺7400.72克、含量分别为24.3%、24.6%的海洛因1391.53克。
被告人夏永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当日公安机关将其提押出所带至重庆市永川区抓捕购买毒品的人。
2019年3月26日13时许,夏永乐在重庆市永川区异风酒店趁民警不备从房间内跑出,跳楼逃跑至永川区君临棠城小区内藏匿。当日15时10分许,夏永乐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曲靖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永乐、钟某洋无视国家法律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牟取非法利益,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且毒品数量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夏永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脱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永乐在运输毒品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夏永乐利用未成年被告人钟某洋、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案人刘某涛运输毒品,且在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脱逃,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夏永乐一人犯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某洋在运输毒品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永乐、钟某洋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7344.05克,海洛因1391.53克,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据此作出判决,被告人夏永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夏永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钟某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案例二 黄某运输毒品遇查缉跳车逃跑
2016年2月20日,黄某与徐某在瑞丽购买毒品后,于次日凌晨5时驾车途经瑞丽至芒市320国道时,遇民警查缉,二人拒不配合,加速逃离,在逃跑过程中,徐某将车上载有的两袋毒品可疑物抛到公路上,民警随即鸣枪警告并对二人实施追捕,黄某驾车驶出一段距离后跳车逃走,徐某在跳车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徐某抛到公路上的两袋毒品可疑物净重43800(四万三千八百)克,为含量69.3%的海洛因。
2017年,黄某联系杨某(真名不详、在逃)购买毒品准备带到昆明进行贩卖。杨某安排人于2017年3月20日15时许在瑞丽市“大菜街”从黄某处取走人民币29.92万元,后将装有22块毒品的黑色台铃电动车放于瑞丽市瑞京路黄某租住房屋院内。黄某将毒品从摩托车坐垫底下取出,于当晚23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黄某所持的毒品净重7657克,为含量55.4%的海洛因。
经公开开庭审理,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海洛因51457(五万一千四百五十七)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黄某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案例三 姚某体内藏毒案身体不适向派出所投案
2017年11月,姚某在缅甸境内将毒品可疑物吞服后,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毒品,乘车途经景洪、开远等地,于2017年11月2日到达曲靖市时,因身体出现不适,向派出所投案,公安机关从姚某处查获毒品可疑物六颗,归案后姚某又从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三十七颗。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四十三颗,净重305.6克,均为海洛因。
经法院公开审理,鉴于姚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案例四 在校大学生张某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张某系在校大学生,长期在网上雇佣人员实施运输毒品犯罪。2018年5月15日,赵某、韦某在被告人张某的指使下从昆明市金顺苑小区4栋1单元303室将铁皮焊接包裹的毒品盗出。5月17日,三人从昆明分别乘坐车辆前往贵州省六盘水市,由韦某独自乘车先出发负责探路,张某、赵某携带毒品乘车跟随。同日上午10时40分许,张某、赵某乘坐的车辆行至胜境关警务站时,遇到民警公开查缉,从车后备箱内查获三个铁盒,打开铁盒发现15块用黄色封口胶包裹的块状毒品可疑物,遂将张某、赵某抓获。经网上通缉,韦某于2018年10月8日被抓获归案。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0495.79(一万零四百九十五点七九)克,系含量为25.9%至44.1%不等的毒品海洛因。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指使被告人赵某、韦某入户盗窃毒品并共同运输毒品海洛因10495.79(一万零四百九十五点七九)克,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运输毒品罪。对三被告人应数罪并罚;三名被告人互相分工、配合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张某是邀约者、指挥者,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赵某受邀约后积极参与犯罪,系从犯,并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韦某系从犯,并能够主动交待被告人张某串供、翻供的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以盗窃罪、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韦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赵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案例五 孔某妄借怀孕贩卖毒品案
2017年1月,孔某在富源县中安街道办事处东门社区分两次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毒品小马(甲基苯丙胺)11颗,获得毒资400元。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孔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一审审理期间孔某利用取保候审在家之际怀孕,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或监外执行。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孔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其系多次贩卖毒品,屡教不改,逃避法律制裁,不符合适用缓刑或监外执行的情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六 赵某某自家院内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2019年年初,赵某某在其耕种的菜园中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植株1043株。
法院审理后,鉴于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等悔罪表现,遂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案例七 杨某帮助“江湖哥们”运输毒品案
2019年5月,彭某某在曲靖从张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小马”),后在马龙加价出售给何某等吸毒人员用以吸食,数量共计2.4克。
2019年6月6日13时许,彭某某邀约其好友杨某共同驾车前往曲靖,由彭某某出资向张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10颗。彭某某将2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藏匿于本人车内驾驶位脚垫下,另外10颗藏匿于车内烟灰缸中,驾车带回马龙旧县小集镇,后被民警查获。经称量,查获毒品净重19.91克。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达22.31克;杨某明知是毒品而伙同他人使用交通工具运送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达19.91克,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共同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鉴于二人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法庭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同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