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丽江玉龙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和某兴等9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一案公开宣判,部分乡镇分管领导、村组干部,行业领域部门分管领导,重大在建项目负责人,被告人亲属共计60余人旁听了宣判。
宣判结果如下:
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对和某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对和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和某里、和某华、和某林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和某军、和某春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和某军、和某辉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玉龙县新县城建设以来,玉龙县黄山镇五台社区夏禾村村民购买了运输车辆,用于参与县城建设的材料运输,在参与运输过程中为了方便管理,夏禾村村民组建了运输车队, 201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组织、积极参与车辆堵路、围堵工地、滋扰、纠缠、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在玉龙县建筑工程领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对建筑工程施工的工作人员及外来参与运输的车辆驾驶员进行欺压,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恶势力。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和某兴、和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进行数罪并罚。9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9被告人均积极缴纳罚金,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为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为维护市场交易原则及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九被告人一年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同时责令被告人和某兴、和某某、和某里、和某华、和某林退赔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和某军、和某春退赔给李某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和某兴、和某某、和某军、和某春退赔给和某人民币三万元。目前均已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