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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耍掉包 假烟换来真手铐  
发布时间:2019-07-05  责任编辑:符晓

  

  

  什么是调包计?“三十六计”中的“偷梁换柱”和“李代桃僵”其实都属于调包计,虽然用法和意义有所不同,但都是甲乙互换,制造掩人耳目的效果。今天要说的这两名男子,都很明白调包计的作用,只不过,他们都没用在正路上……

  2019年5月20日中午,两名外省口音的男子驾驶一辆灰色轿车来到了曲靖会泽县田坝乡的国东超市,他们进到店来,先是四处打量,接着目光落在摆放香烟的货架上。不一会儿,他们就说家里要办事需要“软真云烟”香烟, 让老板拿烟,而且开口就要十条。

  超市老板以为来了生意,在付过货款后便按照两名男子的要求从身后的柜台里拿出十条“软珍云烟”递给了他们,两名男子随即离开了超市。40来分钟后,这两名男子又转回超市,说用不了这么多,想把烟退了,超市老板不同意,于是这两名男子又说想把“软真云烟”香烟换成其他牌子的香烟。超市老板检查了一下香烟的外包装和条码编号都没有问题,便同意调换成其他牌子的香烟,于是这两名男子又要了7条“紫云香烟”和3条“红河88”,补完差价后拿着烟扬长而去。这两名男子离开超市后,一名街坊恰好来超市要买一包“软真云烟”香烟,超市老板便从之前两名男子退回的香烟中拿起一条撕开递了一包给街坊。街坊出于热心,便将买的烟打开传递香烟。街坊拿出第一支烟时,就发现这支烟与往常买的不一样,烟丝有些发黑,味道也不同。街坊怀疑买到了假烟,便上前质问超市老板。超市老板也蒙了,自己从正规渠道进的香烟怎么就变成假烟了呢?超市老板觉得很蹊跷,急急忙忙把之前两名男子退回的香烟拿来仔细检查,发现香烟一侧外包装盒有被人割过的痕迹,将香烟拿去称重,重量也不对,打开一看,真烟被换成假烟了,十条香烟都是如此。超市老板意识到自己“中招”了,先前买烟的两名男子肯定是把真烟给“调包”了!于是便向会泽县公安局田坝派出所报了警。

  接警后,田坝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开展现场勘察及调查走访,并调取了附近的监控视频。经工作,驾驶牌号为浙JP*G*9灰色轿车的人员有重大作案嫌疑。确定嫌疑车辆后,田坝派出所民警一面将案情上报县局指挥中心,请求指令和联系周边的德泽、待补、金钟、古城及高交大队、巡特警等友邻部门对嫌疑车辆进行设卡堵截,另一方面组织警力沿嫌疑车辆可能逃跑的方向进行追击。功夫不负有心人,下午17时左右,民警在会泽收费站附近将嫌疑车辆截停,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并在车上查获大量假冒软珍云烟、硬中华香烟和掉包换回来的真烟若干,以及美工刀片、电熨斗、蓄电池、逆变器等作案工具。经讯问,2名犯罪嫌疑人对以假烟掉包真烟的诈骗行为供认不讳。

  据办案民警介绍,被抓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是金某科(男,汉族,32岁,浙江省临海市白水洋镇人)和吴某永(男,汉族,40岁,浙江省临海市括苍镇人)。2019年5月20日,金某科伙同吴某永驾驶牌号为浙JP*G*9灰色轿车从师宗县出发,沿沾益县德泽镇至会泽田坝乡,选择了地理位置相对偏僻、规模较小、人员较少的超市或者商店,采取先购买后掉包的方式进行诈骗。在确定好作案地点及对象后,二人一同到超市或商店以办红白喜事等为由购买整条的香烟,再将购买来的整条香烟用美工刀将封塑纸挑开,用铁钩将香烟钩出,把事先准备好的假烟装入,然后用胶水和电熨斗将香烟的包装恢复,最后又返回之前购买香烟的超市商店去退还或调换。

  目前,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时间

  金某科和吴某永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呢?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金某科和吴某永以办红白喜事等为由,先购买香烟,离开商店之后,以假烟“掉包”,再回到商店或超市以各种理由退货或调换,骗取商店的钱物。可以看出,金某科和吴某永二人购买香烟后已经取得香烟的所有权,再以假烟“掉包”找借口与商场退货或者调换,骗取商家的钱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即金某科和吴某永二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用假烟“掉包”退货骗取商家的钱物,商家这个时候把“掉包”后的假烟当做真烟退钱或调换物品给了金某科和吴某永。商家基于金某科和吴某永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退了钱或者调换了物品。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

  虽然我国刑法学理论界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商店内采取“掉包”的方式购买商品认定为盗窃罪,但是这里是有严格要求的,并不是所有的“掉包”行为都认定为盗窃罪,这里的“掉包”必须发生在商店内,必须发生在完成交易前。而金某科和吴某永的“掉包”则是发生在交易完成之后。所以金某科和吴某永的行为不应该认定为盗窃罪。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受欺骗者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而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受骗者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行为或意识时,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诈骗罪。所以,处分行为和意识的有无,划定了诈骗与盗窃的界限。

  本案是定盗窃罪还是定诈骗罪呢?争议的关键点就在于“掉包”发生的时间。若“掉包”发生在商店内,完成第一次交易前,这个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即构成盗窃罪,“掉包”等于盗窃;若“掉包”发生在完成了第一次交易之后,又以“掉包”进行退货,这个时候就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了,即用“掉包”后的假货来骗钱。很明显,金某科和吴某永的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认定为诈骗罪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警方提醒:广大店主一定要小心骗子“以假换真”的伎俩特别是遇见买整条烟的顾客,在买卖过程中要提高警惕,遇到类似情况务必多留个心眼,以免中了骗子的圈套。(会泽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