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当庭翻供在刑事诉讼庭审中经常出现,被告人在翻供时所强调的理由,往往是自己在公安机关期间被刑讯逼供,所以当时所做的供述是不真实的,并当庭否认犯罪事实。那法庭究竟应当相信被告人当庭的供述,还是以前的供述呢?
7月16日,德宏州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箱包运输毒品案件。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人提出自己主观不明知,否认自己在公安机关供述过知道行李箱夹层内藏匿有毒品并实施运输。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孙俊红积极应对,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和事实进行质证。
侦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的当庭播放,清晰的展示了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违反刑诉法规定的行为,近距离的再现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被讯问的整个过程,客观真实的还原了被告人主观明知毒品。检察官沉着冷静的向被告人讲清法律、政策及“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指出被告人当庭翻供,属于态度恶劣,没有悔罪表现,将要受到从重处罚并结合证据、法律、政策开展强有力的心理攻势,摧毁其侥幸、对抗的心理防线,促使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
被告人当庭翻供是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往往会使案件审理工作复杂化,给庭审带来意想不到的困难,加大了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难度,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如何应对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形,提高出庭公诉水平,切实、有效地惩治犯罪,是当前出庭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公诉人要自觉强化庭前审查,创新示证思路。应做到对移送的每起刑事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这样,既可以发现录音录像资料在制作、保管、移送过程中不规范的情况,又能做到心中有数,为应对被告人临时翻供做好准备。公诉人只有做到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将案件办成“铁案”,才能以不变应万变,在庭审中轻松应对,游刃有余。(孙俊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