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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坪县判决一起涉恶案件:主犯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
发布时间:2019-07-31  

  7月26日上午9时,兰坪县人民法院在一号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吉全、张江勇等二十六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兰坪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起涉恶案件。

  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张吉全以牟利为目的,由张江勇、刘小兰提供资金,纠集和本昌、黄兆祥、宋波、罗明朋、杨鹏举、苏应洪、张彪、吴勇、罗旭、汤健、蒋兵、张何星、邓世俊、王争彬、阮荣奎、张善红等人共同在兰坪县城、金顶镇区域内,以“摇碗”“滚三圈”等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之后为索取债务又实施多起违法犯罪事实,社会影响恶劣,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在此过程中,张吉全指使和本昌、黄兆祥、杨鹏举、罗明朋、宋波、苏应洪、张彪、吴勇、罗旭、汤健、蒋兵、张何星、邓世俊、王争彬、阮荣奎、张善红轮流在赌场内发牌、抽头渔利以及在赌场附近放风。为催收高利息借款,张吉全组织、指挥和本昌、黄兆祥、宋波、吴勇、汤健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多起犯罪事实。张吉全指使张彪、邓世俊、王争彬实施跟踪、尾随他人的“软暴力”滋事行为。同一时期,张吉全还纠集了黄兆祥、王争彬、张彪在县城娱乐场所共同实施无故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为便于管理,张吉全为团伙成员租赁房屋,安排食宿,制定规章,并购买了对讲机用于赌场管理。张吉全用赌场内放高利贷及抽头渔利的非法所得为以上成员发放工资。至此,以上人员形成了相对固定、分工明确、具有恶劣社会影响力的恶势力组织。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的事实

  2017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吉全经被告人康立聪、和利霞、李茂花、李玉芳、张建军、张善玲、和建平等人同意,并许诺给予相应的“场地费”,尔后组织、邀约了参赌人员段某、和某、李某、张某、陈某、李某1、李某2、张某1、赵某、李某3、曹某等人分别在兰坪县城区人民东路下段鸿运茶楼、单行道茶室、一品堂茶室、兰坪县城区张某4家、兰坪县城李玉芳家、兰坪县城区张建军家、兰坪县城区张吉全家、兰坪县城区张江勇家、兰坪县金顶镇张善玲家、兰坪县金顶镇归云庄休闲园等地,采用“摇碗”“滚三圈”等方式多次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张吉全在赌场中以高额的利息给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安排和本昌、黄兆祥、杨鹏举、罗明朋、宋波、苏应洪、张彪、吴勇、罗旭、汤建、蒋兵、张何星、邓世俊、王争彬、阮荣奎、张善红轮流在赌场内发放高利贷、发牌、抽头渔利、管理赌场,并在赌场附近放风。张吉全、张江勇在开设赌场中抽头渔利63.56万元。

  二、寻衅滋事的事实

  (一)2017年12月31日22时许,张吉全与陈德彪、肖双禄、李红新(三人已判刑)在兰坪县城“金碧酒店”KTV三楼大厅闲聊时,陈德彪与胡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劝开后陈德彪心生不满,遂让张吉全打电话喊人。张吉全电话邀约了黄兆祥、王争彬、张彪等人到了三楼后,径直进入胡某所在的“维也纳”包间内,对胡某实施了殴打,在场的虎某也被打伤。经兰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二)2017年10月份的一天,为讨要张某5向张吉全借的高利贷,张吉全指使张彪、王争彬、邓世俊、聂钢(在逃)四人尾随、跟踪张某5。张某5迫于无奈,在兰坪县城区“金碧酒店”开了一个房间,张彪、王争彬、邓世俊、聂钢轮流值班向张某5逼债,以滋扰、跟踪等“软暴力”方式向张某5逼债共持续了两天三夜,达50于小时,严重影响了张某5的正常生活。

  (三)2018年1月份的一天,为讨要李某1向张吉全借的高利贷赌债,张吉全指使邓世俊、聂钢二人尾随、跟踪李某1,李某1迫于无奈,在兰坪县城区天府宾馆开了一个房间,二人仍与李某1寸步不离,以滋扰、跟踪等“软暴力”的方式向李某1逼债,共持续了一个星期,严重影响了李某1的正常生活。

  三、强迫交易的事实

  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间,张某5以10%的月利率,分三次向张吉全借高利贷50万元。期间,张某5用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共向张吉全支付月息100余万元,未支付本金。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张吉全指使和本昌,在兰坪县城北区把张某5的云Q65557福特锐界越野车强行开走。十余天后,和本昌根据张吉全的安排,又强行将张某5的云Q79552贝纳利牌二轮摩托车开走。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云Q65557福特越野车在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60700.00元;贝纳利牌二轮摩托车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1.92万元。

  四、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张吉全以罗明朋未与其合伙,且未经其允许开设赌场为由,伙同黄兆祥、宋波、吴勇、汤健等人到罗明朋租住的地方威胁罗明朋,并向其索要2万元,罗明朋因惧怕张吉全,于次日向张吉全支付了2万元人民币。

  五、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2017年3月份的一天,和本昌在兰坪县金顶镇黄金公路上,以300元的价格向一名不知名的男子购买了2支射钉枪,尔后,藏匿于家中,并一直非法持有。2018年1月17日,经兰坪县公安局民警工作,和本昌主动上缴了其非法持有的2支射钉枪。经怒江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本昌上缴的两支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兰坪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吉全于2017年下半年以来,纠集黄兆祥、和本昌、宋波等人,长期在兰坪县城区、金顶镇区域一带开设赌场,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采取向他人提供高利息借款、抽头渔利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在谋取不法利益的过程中,采取对他人进行滋扰、纠缠,采取跟踪贴靠的方法,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的犯罪手段,在兰坪县城区、金顶一带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张吉全、张江勇、和本昌、黄兆祥、杨鹏举、罗明朋、宋波、苏应洪、张彪、吴勇、罗旭、汤健、蒋兵、张何星、邓世俊、王争彬、阮荣奎、张善红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为参赌人员提供高利息赌资,在赌场内抽头渔利,数额巨大,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张江勇、刘小兰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资金。被告人康立聪、和利霞、李茂花、李玉芳、张建军、张善玲、和建平为张吉全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并从中营利,属于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上述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在张吉全等人开设赌场期间,参与人数众多,累计赌资及抽头渔利资金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张吉全、黄兆祥、王争彬、张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张吉全指使被告人张彪、王争彬、邓世俊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采取跟踪贴靠的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上述五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张吉全、和本昌在追讨债务过程中强行扣押他人财物,扣押财物实际价值远超抵扣的债务金额,情节严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张吉全、黄兆祥、宋波、吴勇、汤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索要财物,上述五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和本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构成要件。兰坪县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各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吉全提出犯意、邀约他人参与开设赌场、联系开设赌场的地点、邀约参赌人员、给参赌人员提供高利息赌资、指使他人抽头渔利,起组织、指挥作用。被告人张江勇除了参与组织在其家中开设的赌场外,还在被告人张吉全开设的其余赌场中提供资金,二人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均起到主要作用,属主犯;其余二十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参与时间长短、获利多少、在开设赌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量刑。

  在金碧酒店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黄兆祥、王争彬、张彪在被告人张吉全的邀约、指使下参与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第三起寻衅滋事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吉全指使张彪、王争彬、邓世俊采取跟踪贴靠的“软暴力”手段,滋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张彪、王争彬、邓世俊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起诉指控的强迫交易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吉全指使和本昌强行扣押他人车辆,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和本昌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敲诈勒索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吉全邀约黄兆祥、宋波、吴勇、汤健,使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财物,被告人张吉全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其余四名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云高法(2013)160号)确定我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五万元起点的规定,被告人张吉全等人敲诈公私财物属“数额较大”。

  被告人和本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二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情节严重”。

  被告人张吉全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蒋兵因犯强奸罪被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波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

  被告人罗明朋、蒋兵、罗旭、吴勇、汤健、苏应洪、张何星、杨鹏举、和本昌、张善红、康立聪、和利霞、李茂花、李玉芳、张建军、张善玲、和建平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兆祥、宋波、王争彬、张彪、邓世俊、阮荣奎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小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对以上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和本昌、杨鹏举、吴勇、苏应洪、罗旭、蒋兵、张善红、康立聪、和利霞、李茂花、李玉芳、张建军、和建平、张善玲全部退赔非法所得;被告人张江勇、宋波、罗明朋、汤健退赔部分非法所得,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和本昌、杨鹏举、吴勇、苏应洪、罗旭、张善红、刘小兰、康立聪、和利霞、李茂花、李玉芳、张建军、和建平、张善玲在案发后积极预缴财产刑执行保证金;被告人蒋兵预缴部分财产刑执行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小兰犯罪作用较轻,正处于哺乳期,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兰坪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张吉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与另案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罚金2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

  二、撤销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18)川042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宋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宋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

  三、被告人王争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四、被告人黄兆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罚金2.8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

  五、被告人张江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

  六、被告人张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七、被告人和本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

  八、被告人邓世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0元。

  九、被告人阮荣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9000.00元。

  十、被告人刘小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已缴)。

  十一、被告人汤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

  十二、被告人罗明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十三、被告人张何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00元。

  十四、被告人蒋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00元。

  十五、被告人吴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7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

  十六、被告人罗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

  十七、被告人张善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

  十八、被告人杨鹏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

  十九、被告人苏应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00元(已缴)。

  被告人康立聪、和利霞、李茂花、李玉芳、张建军、张善玲、和建平等犯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对被告人张吉全、张江勇等人在开设赌场过程中的抽头渔利所得635600.00元以及张吉全在敲诈勒索过程中的非法所得200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吉全在开设赌场过程中用于放风的车辆云Q39936、云A2K2C0、云Q73735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手机四台、对讲机二台、扑克牌六副、皮包一个、长刀二把依法没收,随案归档。

  扣押在案的自制枪支二支依法没收,由侦查机关予以销毁。扣押在案的福特车云Q65557、摩托车云Q79552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张某5(本院对云Q65557福特车查封继续有效)。

  扣押在案的车辆云A5B7X9、云A8B9W8、云AQ0X73依法返还给被告人张江勇。

  一审宣判后,当天送达了判决书,各被告人都有十天之内决定是否上诉于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权利。(兰坪县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