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甲等三人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案依法宣判,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2月,马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首例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案,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及潘某某在学校假期期间,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特点,用金钱相诱惑,组织未成年人卖淫。马关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潘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均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杨某甲提供其承租的房子给赵某某等未成年人居住,并先后开始组织她们卖淫。被告人杨某乙在经营宾馆期间,为有此类不法要求的客人牵线搭桥,与杨某甲狼狈为奸,并为其提供场地。2018年1月31日,经群众匿名举报后,公安民警在杨某甲承租的房子里将赵某某等6人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以招募、容留的手段,纠集未成年人从事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潘某某帮助杨某甲运送卖淫人员到指定地点,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某乙在其经营的宾馆内容留卖淫,并介绍到其他宾馆内进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三被告人的行为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且卖淫人员中有未成年人,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谢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