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溪市华宁法院执行局局长张会林、纪检组组长施文琼及执行干警一行驱车来到华宁县青龙镇,将13万余元的执行款及司法救助金送到了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已故)父母的手中。接过钱时,余某某家人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受害人家中年幼的孩子生活有了保障,陷入低谷的一家又燃起了对生活的希望。
2014年余某某因与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余某某受重伤,全身瘫痪在床。余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余某荣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7月,经玉溪市中院再审,判决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余某某相关医疗等费用共计23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应承担的4万余元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余某某自愿放弃李某某和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的权利,由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2万元,余款17万余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赔偿。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执行干警迅速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5519元,但被执行人李某某因本案已被判处缓刑,吊销了驾驶执照,失去了生活来源,车辆也因肇事无法过户处置变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5月,本院就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7月,余某某因伤重不治身亡,而本不富裕的家庭因长期为余某某治病而陷入困境。余某某的妻子在得知余某某的病情后便与其离婚,留下5岁的儿子由余某荣老两口照顾,虽然之前获得了部分赔偿,但为给余某某治病老两口基本花光了家中所有的积蓄,小孙子眼看又到了快要上学的年龄,一家人的生活一度陷入了低谷。在了解了余某某家中的情况后,执行干警立即启动“执行无忧”救助保险机制。“执行无忧”救助保险机制是法院作为投保人,为遭受人身伤害并取得胜诉判决的受害人或其亲属购买的保险服务。对于因无法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案件,在保险期内,法院提出执行救助申请,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执行救助金。经过多方协调,执行干警为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父母争取到司法救助金12万元。在此过程中,执行干警仍继续督促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经执行干警多次做工作,余某某法定代理人余某荣自愿同意由被执行人李某某一次性赔偿5万余元执行款和一次性救助12万元结案(其中4万元已兑付余某荣)。2018年12月28日,执行干警将12万元司法救助金及1万余元的执行余款如数送到了余某某父母余某荣和吕某某手中,本案顺利执结。
看着手里一沓沓的钱款,余某荣告诉我们,等事情办完了,他还要出去跑车,虽然发生了不如意的事儿,但生活还要继续,他的脸上洋溢着对生活的信心和希望。(华宁法院 杨斌 金彦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