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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县法院“阳光司法”巡回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
发布时间:2019-01-04  责任编辑:符晓

  

  

  12月14日,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巡回法庭走进西盟县岳宋乡岳宋村,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岩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岳宋村村民小组80多名干部群众到场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法治宣传和禁毒教育。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间,被告人岩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先后多次在西盟县岳宋乡岳宋村一带向王某、岩某A、岩某B、岩某C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其中,于6月1日晚,在家中向岩某A、王某贩卖麻黄素80元20颗;6月初,在岳宋村向岩某B贩卖麻黄素30元10颗;于6月某日,在家中向岩某C贩卖麻黄素100元30颗。

  6月19日20时,西盟县公安局勐卡派出所民警在岩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岩某卧室地铺铺盖下查获外用红色心形铁盒包装、内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29坨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鉴定,查获的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均为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净重27.86克。

  另查明,被告人岩某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辩论,被告人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心存侥幸,避重就轻,公诉人运用证据的锁链关系进行逐项驳斥。最终,在证据材料面前,被告人岩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7.8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岩某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应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依法对被告人岩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依法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7.86克、塑料袋30个、红色心形铁质盒子,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销毁处理;白色OPPO牌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马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