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普洱市孟连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从严从快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不断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引向深入。
2018年12月29日,孟连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葛某某、石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1.2011年12月17日下午,李某甲告知岩某丙,其儿子陈某某与同学李某乙打架。岩某丙、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丁和李某甲的儿子陈某某遂到孟连县天生祥超市旁的鸿运电器找李某乙家人理论。岩某丁离开后,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丙与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岩某甲用菜刀砍伤刘某甲、刘某乙。
2.2016年9月8日2时许,在孟连县钱柜KTV消费的被告人岩某甲、岩某戊等人因未付账与KTV服务员发生冲突。钱柜KTV保安人员李某丙到现场询问情况,被被告人岩某甲等人殴打,被告人岩某甲使用刀具将被害人李某丙砍伤。
3.2016年11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岩某甲的朋友岩某戊因与被害人马某某存在经济纠纷,岩某己和被告人岩某甲到孟连县环城路新娜允三组马某某的住宅找其理论。在岩某戊与马某某家人交谈的过程中,被告人岩某甲用刀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牧马人JEEP越野车的五条轮胎(含一条备胎)戳破。
4.2017年9月12日0时许,李某丁在帝豪KTV二楼与一名陌生男子发生冲突后被被害人严某某等人制止。李某丁回到包房后将自己与他人打架的事情告知其朋友。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等人遂到帝豪KTV门口与被害人严某某理论。因言语不和,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与被害人严某某发生冲突,引来多人围观,进而起哄推搡,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冲突中被告人岩某甲持刀将被害人严某某刺伤。
公开宣判:
被告人岩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岩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于孟连县公安局的折叠刀1把、跳刀1把、菜刀1把,依法予以没收。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孟连县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职担当,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田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