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下午,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岩某A、岩某B、岩某C、岩某D、张某5人涉嫌寻衅滋事,岩某A、岩某B、岩某C、张某4人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这是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首例涉恶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岩某A、岩某B、岩某C、张某自2015年以来,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被告人岩某A、岩某B、岩某C、张某为相对固定成员的恶势力,在西盟县力所乡一带利用家族势力横行乡里,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中,岩某A、岩某B、岩某C、张某因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组织、邀约被告人岩某D等十余名同组村民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强拿硬要。岩某A、岩某B、岩某C、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胁迫手段向他人索要公私财物,欺压百姓。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及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岩某A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岩某B、岩某C、张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岩某D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责令被告人岩某A、岩某B、岩某C、张某退赔多名被害人敲诈勒索款共计61200元人民币。(马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