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昭通市人民政府印发《昭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首次对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细则》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细则》规定,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等。同时,《办法》细化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的消防安全专属职责。
《细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依法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等。同时,《办法》细化了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13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19个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细则》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保障消防工作资金投入,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同时,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规定了更严格的消防安全职责。
《细则》明确,建立各级火灾事故调查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推进不力的,由各级行政主管或分管领导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工作约谈,督促整改。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提请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细则》明确,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地方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健全消防安全联席会议等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建立企业消防安全信用登记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