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由永平县检察院向永平县法院提起的赵某某非法猎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以调解结案,被告人赵某某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当场支付国家损失资金3000元,永平县检察院已将收到的资金转交给相关职能部门,专项用于野生动物保护。该案的刑事部分即将开庭,赵某某必将因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17年1月23日,赵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永平县水泄乡狮子窝村马鞍山组“前马林平坦”河边用疑似改装射钉枪猎杀了一头疑似麂子,随后赵某某将所猎杀的疑似麂子拿到自家庄房下方砍掉头部,再用编织袋装好交给女婿阿某某帮忙出售。阿某某又将疑似麂子转交给罗某某,请罗某某帮忙出售,最终罗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将疑似麂子出售后,通过阿某某将1500元的违法所得交到赵某某手中。经鉴定:涉案的疑似改装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经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赵某某和证人罗某某辨认确认,涉案的疑似麂子为鹿科麂属的赤麂,赤麂被列入中国国家林业局2008年8月1日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价值为3000元/只。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野生动物是全社会、全人类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态平衡有重要意义。赵某某非法捕猎国家重点保护“三有”野生动物,导致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
该案是永平县检察院办理的第二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职能守护公益的具体体现。下一步,永平县检察院将继续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守护永平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报送单位:永平县委政法委、永平县检察院 通讯员:彭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