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有关情况,并公布9起涉黑恶案件审理判决情况。
昆明市新闻办二处处长李占良主持新闻发布会,昆明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立志发布新闻,昆明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李兴虎通报扫黑除恶典型案件信息。
张立志副院长发布内容如下:
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基本情况
去年底,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黑恶势力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今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会议陆续召开后,中共昆明市委、市委政法委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及时部署安排、督导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突出农村重点,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行业和领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重点整治;将扫黑除恶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切实保障社会大局稳定、国家长治久安、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政法机关和相关部门按照市委统一安排部署,严格履行职责,公安机关依法侦办涉黑恶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判案件。截止2018年10月20日,全市法院共受理公诉机关指控涉黑恶案件17件(涉黑案件2件,涉恶案件15件),其中昆明中院受理1件,基层法院受理16件,部分案件已经审结,并在今天上午进行了一审宣判。
依法审判涉黑恶案件的主要工作
张立志副院长介绍,昆明市两级法院在党委、党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根据省、市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安排部署,依法受理和审判涉黑恶案件,主要开展的工作有: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全市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审判案件。
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案件审判质效。全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实体公正,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非法证据排除,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文件精神,深挖“保护伞”、打击腐败活动。全市法院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扫黑除恶要与反腐败“拍苍蝇”、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铲土壤”相结合的深思远见,坚持标本兼治,坚持边扫边治边建,从根本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在审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认真分析案件信息,对发现的涉及公职人员涉嫌包庇、纵容黑恶势力、受贿、渎职等线索,以及受理的其他案件中梳理甄别发现的相关线索,依法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将法治宣传教育贯穿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全过程,积极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斗争。昆明中院及各基层法院均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部分法院悬挂宣传标语、制作宣传短片,例如:昆明市西山区法院拍摄的以宣传扫黑除恶为主题的《大风》,被中央政法委评为第三届平安中国最佳微电影奖,为宣传和发动群众传递了正能量;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在盘龙法院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从“打黑”到“扫黑”一字之差意味着什么》等多篇简报进行法制宣传;其他法院也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和法制宣传活动,营造严打涉黑恶违法犯罪的浓厚氛围。
法官们说:“我们不仅当好扫黑除恶政策的宣传者,还要当好扫黑除恶法治的传播者。”
“今天上午,全市两级法院对已经审结的9件涉黑恶案件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李兴虎副庭长通报,这些案件主要有:
昆明中院审理的被告人周权、高书林、李博等人涉黑案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6年6月,被告人周权纠集高书林、李博、朱康林、李冬、胡一平等人形成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本市建筑行业等领域形成了一定规模的非法影响力和控制力,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以经济实体为支撑和掩护,多次因工程施工款、工程纠纷及其他琐事,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随意殴打、打砸毁坏财物、聚众造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以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及利益,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轻伤、多人轻微伤、敲诈勒索人民币10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权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高书林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胡一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博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5名被告人按照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十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对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晋宁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桂元浩、陶云芬等人涉黑案
晋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桂元浩为控制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各大冷库的菜叶垃圾清运生意,从中抽成非法获利,先后纠集10余人,形成以桂元浩、陶云芬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何永刚、杨麒蓉等人为骨干成员和一般参加者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桂元浩的指使下,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晋城镇冷库菜叶垃圾清运市场欺行霸市,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晋宁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桂元浩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和罚金刑;认定被告人陶云芬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和罚金刑;对被告人袁小亮、黄俊超、何永刚等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
五华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兴辉等九人抢劫、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案
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张兴辉在“快手”上开通直播,自称系“兄弟会”的辉少,并在“快手”平台上发布一些影响极坏的视频,积累了12000多粉丝,有人在昆都打架闹事就说自己是“兄弟会”的成员,给受众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同时,被告人张兴辉、袁杰、雷洪玖、王智龙、罗成彬等人,以“兄弟会”为依托,经常纠集在昆都一带抱团壮胆,打架闹事、强行劫取、强拿硬要财物,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分别构成犯罪。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袁杰、张兴辉等人以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盗窃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年、三年等刑罚,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五华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裴虎等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裴虎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向龙某某索要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1000元;2017年7月7日、8月10日,被告人裴虎、龙刚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2017年7月19日,裴虎、龙刚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裴虎等人的行为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效果,系恶势力性质犯罪。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裴虎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裴虎、龙刚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裴虎、龙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
盘龙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文勇、邹声杰抢劫案
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文勇同徐某某、文某某等人长期纠集在昆明火车站附近区域,分别在2017年10月23日、10月27日、11月22、12月13日故意同他人发生肢体碰撞后,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实施抢劫犯罪,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治安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盘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文勇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邹声杰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官渡区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徐思顺、文有生抢劫案
官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思顺、文有生伙同李文勇等恶势力长期纠集在昆明火车站区域,多次实施抢劫犯罪,对社会生活和治安秩序造成严重恶劣影响。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徐思顺、文有生等人共实施抢劫犯罪八起,劫取被害人手机、现金等财物。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官渡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思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文有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安宁市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马开相等人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案
安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多年来,被告人马开相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放贷,在安宁市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逞强耍霸,扰乱经济、生活秩序,勾结纠集王首义、徐开华、李有云、杨鑫、赵勇等刑满释放人员以暴力、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危害昆明、安宁部分地区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三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后果。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安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马开相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首义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有云、徐开华等人分别定罪判处刑罚。
嵩明县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赵大鹏等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
嵩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赵大鹏实际控制、经营管理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杨桥大牲畜市场,赵大鹏为垄断市场经营,雇佣胡昌华、马永昌等人管理市场,并指使、授意胡昌华、马永昌等人采用暴力、威胁、利诱等手段抢占客户资源、以非法手段管理杨桥牲畜市场,获取不法利益,形成以赵大鹏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杨桥牲畜市场及嵩明县周边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行霸市,严重扰乱了嵩明周边牲畜交易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嵩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大鹏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马永昌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对被告人胡昌华、马贤富等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并责令被告人赵大鹏、胡昌华退赔违法所发还被害人。
寻甸县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赵天明、李正伟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案
寻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赵天明、李正伟、李兴龙组织、煽动、聚集村民,以砍倒沿路林木阻断交通,扣押车辆的方式,阻碍国家电投昆明中云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寻甸县倘甸镇德著村委会境内建设大型风力发电项目的施工,导致该公司无法施工,在公安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入村协调解决时,又以同样的方式扣押车辆、人员,扰乱社会秩序,强行索要“误工费”、“停车费”,情节严重;2018年1月,被告人赵天明、李正伟、李兴龙等人以暴力、威胁的方式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寻甸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天明、李正伟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兴龙等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张立志副院长表示: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将继续深化开展。全市法院将继续积极主动参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依法履行审判职能,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昆明市的持续稳定、长期稳定、全面稳定夯实基础,全力支持平安法治昆明建设。同时,感谢媒体的支持,希望媒体将全市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情况广泛宣传,充分展示专项行动成果,壮大声威,震慑犯罪,在全社会共同营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良好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