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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嵩明某租箱行与嵩明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万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嵩明某租箱行向嵩明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李某乙家场院里的1930只标有“某租箱行”的塑料蔬菜包装箱(价值约77200元)予以保全,并以租箱行经营者胡某某名下房产作为保全担保财产。
前往财产保全,被告称愿意配合
12月6日下午2点30分,嵩明法院执行局刚接到案子,执行局局长赵晓荣就第一时间组织执行干警准备前往李某乙家场院对包装箱进行保全,由执行局副局长朱弋带队,8名执行干警火速赶往李某乙家场院。
经过半个多小时的赶路,执行干警来到了李某乙家时发现只有其妻子在家,执行干警向李某乙妻子亮明身份、告知其事由后,组织人员对包装箱进行装车,准备将包装箱运至法院指定摆放点。
刚装完一车,准备装第二车时,70多岁的李某乙闻讯赶来。刚开始,李某乙很配合,称包装箱是某蔬材种植合作社摆放在这里让自己代为看管的,既然是法院前来保全,自己也很愿意配合。
剧情逆转,被告阻挠,阻碍保全
执行干警见其态度很好,本以为保全可以顺利进行,可谁知接下来的事件却开始逆转。在执行干警将民事裁定书送达给李某乙,并让其签送达回执时,李某乙看到自己的名字出现在被告一栏中,便开始拒不配和,先是拒绝签字也拒绝领取裁定书,其后,又阻挠工作人员将包装箱搬上车。
执行干警多次向其解释,李某乙依旧找各种借口阻挠,一会儿称执行干警的车停在其门前让其失去了颜面,一会儿称自己只是代为保管为什么要告他,一会儿又称包装箱是自己代为保管的,要等蔬菜种植合作社的人来了以后才能装车,致使保全难以顺利进行。
执行干警见李某乙年纪较大,情绪比较激动,就暂停了装车,等待蔬菜种植合作社的人前来,此时时间已经接近下午5点。
等待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等待,蔬菜种植合作社工作人员施某赶到现场,施某称箱子是其他人欠他们钱,以箱子抵押给他们公司的,法院要保全可以,但是必须要有文件。
随后,执行干警将民事裁定书交给施某,施某在看了裁定书后,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将裁定书交还给执行干警,称自己裁定书不要了
耐心沟通,深夜才得以完成保全
经过执行干警一个多小时的耐心释法,李某乙、施某等人才同意执行干警将包装箱装车运至法院指定摆放点。
在到达法院指定摆放点后(露天),原告称这些包装箱不能被太阳晒,不然容易损坏。执行干警见指定摆放点不具备摆放条件,原告也称自己租箱行可以摆放,并保证代为看管。便让工作人员将包装箱运至原告租箱行代为保管。同时,执行干警考虑到这批包装箱的特殊性,虽说原告已经以房屋作为担保,但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是让原告支付一部分现金作为保证。
此时,天已经黑了下来,时间也接近晚上8点,执行干警和运输、装卸的人员都还未吃饭,大家简单吃了点东西后,继续将车上的包装箱卸至原告租箱行仓库。
直至晚上10点30分,所有包装箱才全部卸下、清点。经清点,包装箱总数为1665个,执行干警将封条贴上后才返回法院,该批包装箱也才得以顺利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