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上午,普洱多家法院集中宣判恶势力犯罪案件5件35人。普洱市委宣传部、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在当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对4件涉恶案件审判情况进行发布。
5件恶势力犯罪案件同天宣判
12月14日上午,普洱中院、宁洱法院、墨江法院、澜沧法院、景东法院集中宣判恶势力犯罪案件5件35人。
截止2018年12月14日,全市法院共受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件91名被告人。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郭明德介绍,为加强对扫黑除恶工作的领导,普洱中院成立了由党组书记、院长尹德坤任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全市法院均已开通专项斗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群众举报。
下一步,全市法院将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办案进度,突出打击重点,坚决落实好依法严惩方针,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4人多次酒后为非作歹
一犯被判无期;一犯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8年12月14日上午,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梁军、汤忠杰等四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汤忠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郭世豪有期徒刑十五年;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梁军、郭世豪酒后在宁洱县某公交车站纠缠并追打俞某、樊某某、武某三人,被告人汤忠杰、肖某某前往帮忙。被告人汤忠杰用拳头打击俞某脸部致其倒地,被告人梁军用脚踢打俞某头部,俞某受伤昏迷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医治无效死亡。
2017年5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世豪、肖某某等人在宁洱县某网吧门口看到被害人李某某在打电话,因怀疑李某某在辱骂自己,遂尾随至某宾馆门口,将被害人拦住,郭世豪用随身携带的跳刀刺中李某某左腹二刀,肖某某用木块击打李某某头部,致李某某受伤。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世豪、肖某某同被害人罗某某等人在宁洱县某烧烤店吃烧烤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罗某某辱骂、邀约郭世豪打架,郭世豪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跳刀连续刺中罗某某胸部、腹部四刀,致罗某某受伤。
2017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郭世豪在宁洱县某网吧与被害人蒋某某相遇,郭世豪因琐事追问蒋某某,并辱骂、殴打、体罚蒋某某。当日凌晨4时42分,郭世豪将蒋某某带至某酒店房间继续辱骂、殴打、体罚,直至当日6时10分,被害人蒋某某为逃生从酒店三楼跳下,造成全身多处粉碎性骨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附:各县区发布案件
被告人陈文辉、陈文滨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宁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文辉、陈文滨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各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各30000元。
宁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文辉三次、陈文滨四次恐吓、辱骂、滋扰他人,借事生非,强拿硬要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000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正常生产生活,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文辉、陈文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纠缠、滋扰、威胁、聚众造势等方法三次向他人强索钱财,涉案金额人民币22500元,数额较大。
宁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文辉、陈文滨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二被告人长期以来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沈老绍等四人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澜沧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沈老绍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被告人王明新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对被告人李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孟彬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澜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2017年7月17日3时30分,被告人沈老绍、李某某、王明新等人在澜沧县城佛房农贸市场小杰烧烤店内喝酒、吃烧烤期间,王明新、李某某、沈老绍等人为了发泄情绪共同对被害人姜惠刚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姜惠刚头部、颈部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姜惠刚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二、2017年10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孟彬、李某某、王明新在澜沧县勐朗镇傣族寨大厕所下面岔路口旁边的道路上,使用钢管等物将被害人阳世航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阳世航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三、2017年10月29日2时许,被告人沈老绍、王明新等人在澜沧县盛世欢歌KTV门口与被害人武改玲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明新、李某某、孟彬共同将被害人武改玲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武改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四、2018年2月4日3时许,被告人沈老绍在澜沧县城佛房河边顺银烧烤店,指使他人共同对被害人魏桂生及其妻子文春艳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魏桂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文春艳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澜沧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老绍、王明新、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明新、孟彬、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对被告人王明新、李某某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查林君等十五人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一案
景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查林君等四人分别判处一年零三个月至五年零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被告人王升阳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对被告人熊朝杰等十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一年至一年零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景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2016年1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王升阳与被害人王家璇发生口角。被告人查林君得知后,邀约被告人王升阳、尹海山等人持钢管、木棒、石头共同殴打曾铭、王家璇,打砸王家璇所驾车辆,致车辆前挡风玻璃、车顶、后尾灯损坏。经鉴定,曾铭、王家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家璇所驾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6050元。
二、2017年初左右,被告人查林君伙同他人成立白衣社,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查林君单独或纠集不特定的白衣社成员和非白衣社成员在景东县城区多次采用暴力手段随意殴打他人和毁损他人财物。
三、2018年7月3日2时许,在景东县消防大队旁王某某的租房下方的道路上,被告人王升阳使用砍刀将被害人施学安的背部和头顶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施学安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景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查林君等十五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升阳的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查林君经常纠集不特定的白衣社成员和非白衣社成员,以暴力手段在景东县城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系恶势力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普洱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