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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官腾了他的住房,又帮他到处找房子
发布时间:2018-07-17  

  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拖欠公租房房租执行案件。

  案件情况

  2013年,57岁的普某与昆明市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西山区住建局”)签订了《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在西山区人和新居小区租了一套两居室的公租房,租金每月1004元。

  刚开始,普某一直都按约交房租,可从2014年1月开始,普某就没有再交过房租。租赁期满后,他既不退房,也不续交房租,一拖就是2年。

  拖欠2年房租,公租房租户成了被告

  2016年3月,西山区住建局将普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腾还租赁房屋,并支付拖欠了2年的房租2.4万余元。

  法庭上,普某说,对于拖欠房租的事他没有异议,但是他靠领取最低保障金生活,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支付租金。

  2016年5月,西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普某于限期内将房屋腾还给西山区住建局,并支付拖欠的租金2.4万余元。但是,判决生效之后,普某还是没有搬出公租房,西山区住建局只好向西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究竟被执行人为什么没有执行法院判决呢?

  案件执行过程中,西山法院执行二局执行员周媛媛了解到,被执行人普某家情况十分特殊,普某是个单亲爸爸,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其中一个孩子还在上学,加上普某手受伤,一段时间无法工作,一家三口仅靠低保维持生计,生活很困难。

  案件必须执行,但被执行人的情况特殊,怎么办呢?

  周媛媛表示,如果腾还了房屋,普某一家确实没有可以住的地方。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特殊情况,强制执行也需要人性化执法,便将情况向院领导进行了汇报,法院领导对此案非常重视,立即协调,并与西山区住建局进行了联系。

  之后,执行法官将普某提交的申请廉租房材料转交给了西山区住建局经过材料审核后,普某的情况符合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可以给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廉租房,但要求被执行人之后务必按月支付租金。得到这样的答复结果,执行人员松了口气。

  6月7日上午10点,在西山区春雨路翠峰花园小区一间廉租房里,执行员把大门钥匙交给了普某,要求他尽快搬家,腾还公租房。这是一套一居室的房屋,有40多平方米,每个月的房租仅几十元,帮普某大大减轻了经济负担。

  “这次真的谢谢你们了!”接过钥匙,普某一直向西山区法院的执行法官道谢。普某说,他和妻子离婚后,两个孩子都跟着他生活,2013年他申请了公租房,但每月1004元的房租压力还是很大,加上2014年他不慎把右手摔成了粉碎性骨折,没法干重活,家里经济条件也越来越困难。现在法官帮他申请到了廉租房,负担确实减轻了。

  媒体社论

  作为一名长期拖欠房租的“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前提下对他有所“宽待”,是因为调查发现他是带着两个孩子的单身父亲,又因为手受伤而难以工作,情况确实困难。

  法官本着“强制执行也需要人性化执法”的态度,帮助他联系住建部门,申请到了廉租房。压在被执行人身上的生活负担得以减轻,他也因此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制教育课。

  其实,这一课不单是给当事人上的,也是给社会公众上的。这起强制执行案例,之所以会成为大量执行案件中专门拿出来讲的例子,就是因为执行法官在其中体现的“刚柔并济”理念。

  刚,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或社会地位有所偏颇,一视同仁;柔,是指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避免机械、僵化的手段,在法律框架之内尽力帮助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刚”是共性,“柔”是特例;“刚”是执法的底线,“柔”是执法的智慧。

  与那些欠着大量债务不还、想方设法四处躲债,还心安理得享受逍遥日子的“老赖”不同,对这种情况的“宽待”,是有合理性的。它在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权威的同时,展现了关怀和帮助的一面。

  此次西山区法院公布的这个“刚柔并济”执法案例,是一个向社会普及法治教育的好机会,同时也是“文明、和谐、公正、法治、诚信、友善”这些核心价值观在现实中的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