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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法院启用“隐蔽作证室”
发布时间:2018-07-05  责任编辑:符晓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但现实过程中,很多知情人往往由于担心打击报复或担心影响情面而不愿意出庭作证。知情人不愿意作证,这将很可能直接影响案件审判的公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其中就有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的措施。

  

  为提高证人作证率,保证证人的人身权益得到合法保护。思茅区人民法院从人性化角度出发,日前,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正式使用“隐蔽作证室”。作证室设立在区法院高清数字化法庭旁,配备了变声话筒、高清显示屏(能与庭审实现同步直播),并采取独立通道进入。证人从单独通道进入作证室后,通过作证室的显示器可以看到审判庭内的实时情况并进行实时作证,而庭上的法官和当事人只能听到证人经过改变后的声音,充分消除了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

  隐蔽作证室的启用,是思茅区人民法院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审判诉讼制度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的一项具体尝试。改革试点过程中,思茅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新技术和基础设施建设在落实改革理念和先进司法理念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运用现代化的先进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区法院审判、执行的工作质效。目前,区法院已经先后设立并使用“执行指挥中心”、“云柜”、“导诉机器人”、“案件自助查询系统”、“隐蔽作证室”等一批先进设备设施,为区法院在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准备。(赵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