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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还款50万,扯出700万纠纷,看看法官怎么说
发布时间:2018-07-03  

  帮朋友借款550万,谢某却私自截留50万。不料,在被对方告上法庭后,谢某却说对方还欠自己700万没还,截留是为减小损失。

  6月27 日,盘龙区人民法院以阳光司法的形式,在北站社区对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庭上双方就各持观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案件回顾

  王某(原告)的代理律师诉称,王某与谢某(被告)是多年朋友。2013年7月,王某因生产经营急需资金,谢某说自己有银行朋友,可为王某办理贷款解决资金问题。随即,王某便在谢某的帮助下,用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额度为550万元,期限自2013年7月至2018年7月(5年)。银行核定后发放贷款,根据银行要求,贷款必须发放至第三方公司帐户。谢某便提供了自己公司帐户作为代收款帐户。之后,银行便将贷款发放到谢某提供的账户。

  2015年7月31日,谢某分两笔共转给王某500万元后,剩余50万一直拖延不转回。

  2016年9月28日,因谢某拒不转回代为保管的银行发放给王某的贷款资金,王某以谢某犯侵占罪为由向法院提起控诉。

  在原告王某提起刑事自诉案中,被告谢某承认转走了王某50万元贷款资金,其理由是这笔钱是王某还给他的欠款,这笔欠款是自己的公司借给王某的。

  该刑事自诉案经一审(盘龙法院)、二审(昆明市中院)审理后,均认定银行发放给原告王某550万元贷款中,王某仅收到500万元,另有50万元被转至谢某帐户。同时,两法院均认为因双方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事实,不能排除双方确有经济纠纷。因此,认为原告王某所控被告侵占证据不足,判决被告谢某无罪。

  为要回50万,刑事诉讼转为民事诉讼

  之后,原告王某认为,被告谢某转走50万元贷款资金证据确实充分,即便谢某行为被法院判决无罪,刑事责任虽免,但其仍应承担归还被占资金及承担占用期间利息的民事责任。借款时,谢某公司出借银行账户给被告谢某,50万元贷款资金是从公司账户被转到谢某账户上的,公司应对出借及转账行为与被告谢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原告王某向盘龙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谢某公司及谢某)连带归还被占资金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庭审现场

  6月27日,盘龙法院以阳光司法的形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王某并未出席,由其律师代理。

  庭上,被告谢某承认截留王某50万,她辩称: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王某欠其700万元,截留是为了减小损失。但被告未能提交构成借贷事实的直接证据,称关于700万的欠条已撕毁,仅有一份“原告签有‘付息的’”几个字的付款清单据以佐证,被告向法庭说明这些付款都是利息,并从利息推算出本金,还对付款清单上的签字做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亲笔书写。但其当庭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认为检材不符合标准,鉴定程序启动存在瑕疵。

  法官就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说明: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700万元的借贷事实,是本案不当得利构成的判断依据。原被告之间的经济往来,涉及不同审级、不同法院审理的多个关联案件,证据和事实的认定必须全盘考虑。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希望通过本案警示

  广大群众:

  经济往来中,一定要注意评估和防范其中的风险和隐患,一些不经意的行为或者看似约定俗成的做法,往往会自设陷阱。该案中涉及的借款、贷款、抵押担保、追偿等,存在的证据保存不完整的问题比较典型,而诉讼当中需要用凭证说话,这种情况直接导致庭审举证存在重大瑕疵。提醒大家实施民事行为时该多留个心眼,避免遇到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