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执行机制改革,优化执行资源配置,加强执行流程规范管理,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质效,构建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执行工作机制,确保公正高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日前,红河中院结合全州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分段集约、繁简分流执行工作规定(试行)》,牢固将分段集约执行与繁简分流执行制度化,为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规定》明确,分段集约、繁简分流执行工作机制是在执行机构内部,以执行员额法官为主导,将执行机构内部人员按阶段进行分工配置,将执行案件进行繁简分类,个案执行事务相对集约并分阶段办理的执行模式。州中院执行局根据分段集约、繁简分流执行的需要,设立执行裁决团队、综合管理团队、执行查控团队、执行处置团队。
《规定》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执行启动、执行查控、执行处置三个阶段的执行流程集约运行,以及执行案件绩效分值测算作出了详尽规制。其中明确,拍卖被执行财产,原则上采取网络拍卖的方式进行,采取传统拍卖方式更为适宜的,可以采取传统拍卖方式进行拍卖,拍卖活动同时必须接受本院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启动执行阶段的工作事项,在受案后7天内办结;执行查控阶段的工作事项在接收案件后60天内办结;执行处置阶段的工作事项在天办案时限为110天内办结;其中非诉执行案件在各阶段的执行期限相应减半,转段审批时限计入上一阶段执行时限。
《规定》结合全州法院工作实际,坚持分段执行与分片执行相结合,以被执行人住所地为依据,将全州分为南部执行片区和北部执行片区,由相应的执行查控团队和执行处置团队负责开展工作;一案有多个被执行人且跨区域居住的,以首个或者主要被执行人住所地确定执行片区。
《规定》强调,综合组对各阶段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各执行团队负责人应当对团队成员工作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如发现案件承办人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事项,或者发生执行信访投诉、上级法院督办等情形造成负面影响的,案件承办人应当作出说明,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将其承办的相关案件调整由其他人员承办,并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本院关于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督查和审务督查的通知要求启动督查程序,相关督查结果计入绩效考核。
该《规定》的出台,是红河中院积极按照上级法院部署,借鉴兄弟法院经验,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推进执行改革创新的又一扎实举措。通过对执行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与分段集约执行,将彻底打破执行案件由一名承办法官“一包到底”的模式,继而有力规范执行行为,增加案件执行透明度,促使“繁案”精办、“简案”快办,进一步推进全州法院执行质效的全方位提升。(红河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