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一大早,普洱市墨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的法官驱车将近2小时,步行将近1小时,翻山越岭赶往通关镇曼搏村老苏田组开展巡回审判,将一起非法持枪案件庭审现场开进农家院落。
案件被告人是一名七旬老翁,大约在三十多年前,邓某某的小舅子赠予了他一支火药枪,而邓某某是一名木匠,精通木工活计,就对枪支的手柄进行了加工修饰,并用青光漆对枪支进行粉刷保护,之后便将火药枪放置家中,视如珍宝。因其居住地时常有飞禽出没、蛇鼠偷食庄稼果蔬,邓某某平时将火药枪留存家中,偶尔外出用于狩猎鸟雀。
2017年6月12日民警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在被告人邓某某家中查获一支火药枪及二十四颗铜炮,经鉴定该火药枪具有杀伤力。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普通人只需去公安局办理持枪证即可拥有合法枪支,邓某某也于1989年10月在当地公安局办理了猎枪证,同时在供销社购买了铜炮及火药,该火药枪于他而言只是作为一种生产生活工具,并无其他危害他人及社会的目的和用途。
近年来,随着个人持有枪支后导致枪支弹药失控等问题的暴露,为加强枪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专门出台了枪支管理法,开展了收缴个人枪支的行动,公安机关也在城镇及乡村大力宣传了缉枪治爆专项整治工作。邓某某虽签署了相关承诺书,但对于自己手中持有的这支火药枪,则认为自己是“持证上岗”用该火药枪来狩猎并不违法。况且现在该火药枪早已无法使用,不再具备枪支基本属性,仅留作纪念罢了。直到经过法庭审理,在法官耐心释法析理下才意识到自己私藏枪支的行为违法了。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本案敲响了非法持枪的警钟,通过法官以案说法、判后释疑,村民们纷纷表示懂得了私藏枪支的违法性和私用枪支的危害性。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墨江县人民法院通过经常性开展各类案件的巡回审判、巡回调解、巡回送达等活动,不断扩展审判职能,有效宣扬了法之威严,为维护一方社会平安稳定贡献力量。
古人云:“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望母归”,阳春三月正值鸟类活跃的季节,也呼吁人们勿猎杀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曾唯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