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3日,王莉的爱人汪某在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昭通市昭阳区泰平盛世荷苑工地工作时,从高处坠落受伤,被送往昭通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当日转入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时间长达1年6个月。2014年10月20日,汪某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劳动能力完全丧失、需终身护理。
经过多次磋商,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与汪某及家属就受伤达成协议:协议确定除已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外,自愿再赔偿汪某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万元,订于2016年1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如逾期支付,则按照每天1%支付违约金。但是,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按约定支付了110万元后,剩下的90万元一直未支付。
2016年4月6日,原告汪某起诉到昭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本金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011000元,并从2016年4月7日以后按照每天900元计算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2016年6月22日,经昭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自愿按照2015年4月17日的协议,支付原告汪某剩余未支付的本金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96万元(2016年7月25日前支付20万元,2016年8月25日前支付15万元,2016年12月25日前支付61万元)。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没有及时按照约定履行法律义务,原告汪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敦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然而该公司仍不履行法律义务。
汪某每天还需支付大额的治疗费、康复费,无奈之下,只好搬到彝良县的岳母家居住。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为确保农民工权益,昭阳区人民法院将该案列为民生执行案件,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通过网络系统查封该公司账号,下达执行通知书。
执行到位后,考虑到汪某长期瘫痪在床,其妻王莉带着年幼的儿子出行不便,昭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专程从昭阳区冒雨来到彝良县角奎镇,将执行款交到了汪某手中。为保证现金存储安全,几名执行法官还护送王莉到县城银行存款。
“昭阳区法院执行法官的行动饱含温情,让我们一家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王莉动情地说。(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谢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