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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出台安全生产责任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6-01-20  

  日前,保山市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强化六项职能,健全十项制度,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实施意见》提出要强化六项职能。明确了党委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明确了政府要全面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强化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强化安委会的综合指导协调作用,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按照省政府的规定,认真落实主要领导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副职抓好各自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强化了群团组织的支持参与作用,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联系引导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相关活动。强化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所属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村(居)委会、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全生产监督员和信息员。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企业领导班子要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与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实施意见》强调要健全十项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学习调研制度,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 次安全生产的专题学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和党政干部联系点工作制度,党政领导干部要带队组织开展并参与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工作制度,将安全生产纳入各级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市委、市政府每3 年1 次,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建立安全生产通报和约谈工作制度,各级安委会每季度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形势。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督办工作制度,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辖区内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督促,同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和安委会办公室对党政主要领导安排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各县(市、区) 党委、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尽职免责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监管条件、履职情况等因素和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合法界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履行职责会商工作机制,对涉法涉诉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案件实行“一案双查”制度。(王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