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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边县构建全民调解大格局
发布时间:2015-06-04  

        为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降低诉讼成本和风险,完善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之间的相互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这一非诉手段及时化解矛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稳定。日前,屏边县人民法院联合县司法局共同制定出台《关于全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若干意见(试行)》,就整合社会调解资源,构建调解工作大格局做出具体部署。
        《意见》明确,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法院院长任组长、县司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法院民事庭、执行局、立案庭、县司法局基层科、各司法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屏边县“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庭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意见》要求,为提高“诉调对接”工作的运作实效,县法院与县司法局应建立“诉调对接”定期会议制度,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旨在研究分析“诉调对接”在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对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形成共识;对各级调解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指导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妥善调处矛盾纠纷,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对具有重大影响的社会矛盾纠纷或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规定,对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的案件,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正式立案之前,经当事人同意,可委托基层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等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立案后将案件委托基层调解组织、专业调解组织等团体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之间一时难以确定调解组织的由法院指定,调解达成协议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根据调解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则按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调解成功并达成书面协议的文书,经当事人申请,可报县人民法院启动民事确认程序,如法院认为该书面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予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
     《意见》还明确,建立“诉调对接“激励机制,成立“屏边县人民调解奖励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设在县司法局。对县法院诉前、诉中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各基层调解组织上报予以奖励的人民调解个案进行评审、确定类别和奖励标准并汇总后呈送县法院申领补贴,法院对调解成功的一般性民事纠纷,疑难民事纠纷,重大疑难纠纷分别给予100元,200元,500元的补贴,由司法所干警代领后发放给相关调解人。(田云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