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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出台一整套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措施
发布时间:2015-11-16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楚雄州委、州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在学习考察、综合借鉴部分先进发达省市经验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暨创建平安医院的意见(试行)》,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楚雄州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相关工作规范(试行)》。
        《意见》明确,医患纠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卫生、公安、司法、宣传等16个部门单位按“调解优先、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法制教育、情感疏导等方式处理医患纠纷;对16家成员单位在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作了明确,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分析、研判、预警涉医安全稳定事件,最大限度把医患纠纷解决的萌芽阶段,依法从严打击恶性“医闹”事件和“医托”,切实维护医患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对发生的医患纠纷事件进行客观、公正的宣传报道,打击恶意炒作,引导群众对健康和医疗效果进行合理预期;加强医务人员耐心、细心、责任心等医德医风教育,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意见》特别强调,各相关部门如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医患纠纷事态扩大、严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如有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策划、组织、怂恿“医闹”的,将给予更加严肃的处理。
        《工作规范》由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的五个具体的工作操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组成。《工作规范》明确医患纠纷有四种解决途径: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调解、申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途径解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工作规范》对“医闹”行为作了明确概定,将患方(患者及其近亲属)或受雇于患方的人员,以对医院治疗效果不满意为理由,聚集多人到医疗机构滋事,不听劝阻的行为;身着孝服在医疗机构内或周边静坐、下跪、摆设灵堂、烧纸钱、摆放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堵塞交通等行为,或到各级党委、政府或信访部门静坐、下跪、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围堵,不听劝阻的行为;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送火葬场,经劝说无效的,或尸体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又阻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的,或将尸体从太平间移到其它公共场所陈尸的行为;打、砸、抢、烧医疗机构,刺杀、围攻、殴打、恐吓医院工作人员或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围堵、占据医疗机构内诊疗、办公、公共区域,严重影响正常诊疗、办公秩序的行为;抢夺医疗文书,以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经劝说无效的行为;在医疗机构内或周边以散发传单、谣言等形式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以自杀、跳楼、自焚等方式威胁索赔的行为;有职业”医闹”及社会黑恶势力等参与的行为,九种行为概定为“医闹”;《工作规范》明确了什么程度的医患纠纷、“医闹”事件需要公安机关出警、出警后怎么做;明确了医疗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给予患方经济赔偿的权限,如果患方提出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下,医院确有责任的,可不做鉴定,医院自主赔付。如果患方提出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必须做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后,可医患双方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款协商解决或向当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患方提出赔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后,依据鉴定结论依法进行处理;《工作规范》还明确了相关部门在预防和打击“医托”工作中的职责、具体工作要求。
        《意见》和《工作规范》的出台,建立了党委、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处理医患纠纷的工作机制,必将为有效预防和处置新形势下的医患纠纷,有效打击“医闹”、“医托”行为,维护人民群众正常就医秩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营造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起到积极作用。(自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