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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通报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有关情况
发布时间:2015-06-25  

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有关情况

  严惩暴力伤医犯罪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开展专项行动一年起诉严重涉医违法犯罪347人

  在6月26日第5个中国医师协会医师节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24日召开以“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的有关情况。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扰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批捕、起诉等检察职能,加强对重大涉医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坚决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

  2013年12月,最高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为期一年的专项行动中,全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理“温岭杀医案”等严重涉医违法犯罪347人,有效遏制了涉医违法犯罪高发态势,依法维护和保障了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合法权益。2014年4月24日,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了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为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肖玮介绍,为更好地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积极促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加强法律监督。一是建立快捕快诉办案机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涉医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二是规范法律适用与证据规格,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提出准确、适当的量刑建议;三是运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法衔接机制,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对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全面排查,同时注重审判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

  据了解,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注重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的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合作,推动建立医疗纠纷多元处理机制,积极参与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在办理涉医犯罪案件时,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主动对被告人开展思想工作,让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依法进行调解,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加强办案风险评估,研判案件引发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发挥检察建议作用,主动排查发案隐患,督促发案单位研究防范措施,提高防范能力;加强民事行政案件监督,妥善办理医患纠纷引发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依法维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肖玮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工作力度,加强对各级检察机关惩处涉医犯罪工作的监督指导,坚决依法惩治暴力伤医犯罪,保障广大医护人员执业安全和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行医就医环境。(贾阳 戴佳)

  惩治和预防涉医违法犯罪 推动涉医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公诉厅有关负责人就检察机关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有关情况,发布9起涉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公诉厅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自两高三部发布意见以来,检察机关在处理涉医的刑事案件中,如何掌握定罪量刑的尺度,特别是如何区分职业医闹和患者家属因与医院纠纷激化形成的医闹事件?

  答:自两高三部发布《关于依法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来,全国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涉医刑事案件的办理,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涉医刑事犯罪,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依法向法院提出定罪量刑建议;关于职业医闹和患者家属因与医院纠纷激化形成的医闹事件,检察机关充分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根据案件事实区别对待,对于职业医闹依法严惩;对于患者家属因与医院纠纷激化形成的医闹事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特别是对于能够适用当事人和解诉讼程序的公诉案件,促进双方和解,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记者:对于如何预防涉医事件的发生,检察机关有什么建议?检察机关在推动涉医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都做了哪些工作?

  答:医患矛盾时有发生,问题产生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预防涉医事件的发生,我们建议,一是要充分认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二是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倡导社会公众正确处理医患矛盾,一切矛盾纠纷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解决;三是应建立相关信息动态反馈研判机制,及时掌握、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四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医刑事案件时,要充分注意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和敏感性,依法、妥善办理,树立司法公信力,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办案的良好社会效果。

  涉医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国家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办理涉医犯罪案件的同时,注意研究发现发案单位在医疗秩序保障、监管措施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及时对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检察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防范措施、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缺陷漏洞等建议,并督促落实整改。如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某医院大肆租借医保卡,大量冒领贩卖药品牟取暴利,不仅造成国家医保资金流失,还使该医院秩序混乱,医患纠纷频发。办案人员及时梳理情况并认真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同时会同上海市医保监督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督促该医院建立和完善了防范机制,从而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为推动国家涉医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作出贡献。

  记者:检察机关为什么要严惩涉医违法犯罪?如何严惩?具体体现在哪些环节?

  答:一是检察机关充分认识到,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利于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患者创造良好的看病就医环境,为医护人员营造安全的执业环境,进而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涉医犯罪刑事案件的办理,特别是《关于依法严惩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下发后,对于涉医犯罪案件,加强法律监督职能,在侦查阶段,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在审查起诉阶段,加快审查起诉进度,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在法院审判阶段,加大法庭指控力度,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加强向社会的法治宣传教育,确保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

  记者:涉医违法犯罪具有哪些特点?

  答:近年来的涉医违法犯罪以频繁多发、后果严重为特征,凸显事件的突发性、影响的公共性、危害的严重性、处置的紧迫性以及隐患的延续性五个特点。

  从案件侵害的主体看,既有直接诊疗的医生,也有被告人所就医医院的无关医护人员。从办案情况看,既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恶性案件,也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从近期发生的涉医违法案件看,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一是无端猜疑、蓄意发泄、报复,侮辱、威胁、殴打、伤害杀害医护人员,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二是故意捏造、扩大事态,挑动、教唆他人实施违法犯罪;三是在医疗机构组织闹事,违规停尸、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封堵大门、阻塞交通,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四是长期在医院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扰乱医疗秩序,造成医患人员生命、财产损失等。检察机关高度关注暴力涉医伤医事件,按照中央和最高检领导的要求,坚决依法惩治恶性暴力涉医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贾阳 戴佳)

 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 全力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最高检发布9起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编者按良好的医疗秩序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工作,积极履行批捕、起诉等检察职能,加强对重大涉医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坚决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9起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现予以刊发。

  一、医患纠纷引发的侵害医护人员案件

  ■案例1

  连恩青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连恩青在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鼻部手术治疗后,感到术后效果不佳,多次到医院投诉。2013年10月25日,连恩青携带榔头和尖刀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行凶,致该院医生1死2伤。

  2013年10月25日,温岭市公安局立案侦查,11月21日向温岭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1月22日,温岭市检察院将案件报送台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3日,台州市检察院依法向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1月26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连恩青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连恩青于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死刑。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因怀疑医疗不当杀害医生,手段极其残忍的案件。该案发生后,浙江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抽调精干力量参与案件办理,确保办案质量与效率。

  一是加强业务指导,指派专人办理案件。浙江省检察院指派专人带队赶赴台州,听取案件情况汇报,提出指导意见,全程跟踪指导该案的审查起诉工作。案发后的第3天,台州市检察院即指派办案骨干组成专案组办理该案。

  二是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专案组与侦查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在案件移送批捕以及执行逮捕之后,专案组提前调阅批捕卷和全部侦查卷宗,对阅卷时发现的包括连恩青鼻部医疗是否适当以及医院有无过错等未查清事实向公安机关提出补证意见;在案件审查起诉后,专案组与公安机关反复沟通,要求公安机关对医疗机构有无医疗过错及其他待证事实及时进行鉴定。

  三是尊重各方权利,仔细核实证据。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专案组既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意见,做好安抚善后工作,又充分尊重保障连恩青的诉讼权利,如对其提出的数据、病历作假等情况到医院实地调查,听取证人证言,亲自观看机器操作并作录像,随机调看其他病人的影像片以印证证言,进一步查清真相。

  四是准备充分,确保庭审效果。出庭前,在充分预测庭审焦点的基础上,专案组认真准备出庭预案,浙江省检察院指派专人全面、仔细地审阅、修改“三纲一书”,提出由鉴定人出庭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作出说明。鉴定人当庭从专业的角度解释了辩护人提出的问题,阐明了持久性妄想障碍和疑病症之间的根本区别,指出连恩青的疑病症与其在温岭市人民医院的就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公诉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依法严惩凶手意见,并被法院采纳。

  ■案例2

  王英生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英生因病在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针灸治疗,因感到效果不佳,遂产生报复之念。2012年11月29日,王英生携带斧子到该院行凶,将为其治疗的针灸科主任医师康某某砍死。

  2012年11月29日,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对王英生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2012年12月3日,经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批准,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对王英生执行逮捕。2012年12月13日,天津市公安局以王英生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12年12月21日,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王英生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2月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王英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王英生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英生于2014年4月22日被执行死刑。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因怀疑医疗不当而杀死医生,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案件。在该案办理中,天津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使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案发后,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公安机关案件讨论会。在公安机关将该案报送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南开区检察院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快速审结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英生。在该案移送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后,第一分院公诉部门于受理案件当日即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王英生并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严格审查案卷材料,核实相关证据,将案件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案件的办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3

  钱德平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钱德平等人在上海市金鼎路108号普陀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楼调解室内,与同济医院医务处副处长董某某等人协商朋友徐某某在该医院手术中死亡的赔偿事宜,其间因言语不和,钱德平用头部撞击董某某面部,致其受伤倒地,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4月17日,钱德平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4年8月15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钱德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钱德平系自首,且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钱德平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因身体损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据此,法院对被告人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因医疗纠纷打伤调解医患纠纷的医务人员的案件。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上海检察机关专门指派办理伤害类案件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办理该案,并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听取了被害人、医院、医调委对该案的意见,依法保障医务人员的相关权利。

  在这起案件中,就被害人被打伤而产生的民事赔偿问题,上海检察机关依法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将调解的相关法律意义及后果向被告人和被害人释明,被告人听后明确表达了愿意赔偿的态度,为案件后续到法院审理阶段开展调解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使案件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4

  李明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7日,被告人李明及其亲属因李明父亲病故,与救治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产生纠纷,后在医院调解室内与医生袁某某等人进行协商。当日18时许,双方矛盾升级,被告人李明遂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袁某某头面部。经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2013年6月18日,李明涉嫌故意伤害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依法向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7月17日,秦淮区检察院向秦淮区法院提起公诉。

  秦淮区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李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明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因医疗纠纷殴打医生致重伤,情节严重的案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是认真倾听被告人对犯罪的认识和看法,耐心细致地对其讲法、讲理,经过多次劝导,被告人李明最后表示认罪服法,其和亲属会采取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不会再找医院闹事。二是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主动联系被害人及亲属,听取被害人的诉求,多次和被害人及亲属耐心沟通,阐明法律和政策,在向被害人表示将依法从快处理案件的同时,针对被害人提出的有预谋恶意伤害等问题一一做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安抚了被害人及亲属的情绪,避免事态扩大,激化社会矛盾。三是注重正面宣传引导。在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秦淮区检察院积极主动邀请区人大代表、南京市多家媒体旁听庭审,在庭审中,当庭发表了公诉意见,针对医患纠纷频发的深层次原因阐述检察机关意见,呼吁医患双方互信、互谅,取得较好效果。

  二、妨害医疗秩序类案件

  ■案例5

  王敏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敏在武汉美容整形医院进行鼻部整形术失败后,到湖北省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整形美容外科,于2008年5月、2009年11月两次接受了鼻部整形修复重建术。术后,王敏不满手术效果,多次到该科室纠缠、吵闹,用红色油漆在门诊室墙壁、门上乱涂乱画,书写侮辱性文字,打砸办公用品及门窗、天花板。2012年3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此后王敏仍多次到该科室打砸打印机、电脑等办公物品,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5月20日,王敏又指使他人对正在工作中的该科室医生徐某进行拳打脚踢,致其轻微伤。王敏还多次给该科室医生叶某某发送大量侮辱、威胁性质短信,并跟踪至叶某某家中,扬言欲伤害叶某某的家人。

  2014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在武汉市武昌区大东门将王敏抓获。2月19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对王敏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口区法院一审,武汉市中级法院二审。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敏有期徒刑四年。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多次到医院滋事并殴打、辱骂、恐吓医护人员,情节恶劣的案件。在办理涉医刑事犯罪案件中,湖北省检察机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和坚持“稳、准、狠”打击涉医犯罪的要求,立足检察职能,严打涉医犯罪,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加快涉医案件的办案进度,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医案件,及时批捕、起诉。同时,加强同公安等部门沟通配合,坚持对敏感涉医犯罪案件的适时介入,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共同研究和处理办案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确保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到位,及时锁定证据,排除分歧,形成共识,形成打击涉医犯罪的合力。

  ■案例6

  张德义、庞成伟、胡玮恒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张德义之妻庞某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南关医院进行剖宫产手术。4月19日,张德义因怀疑该院妇产科男医生刘某某故意看庞某私密处而心生不满,欲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因被人劝阻而未实施。后伙同被告人庞成伟、胡玮恒在住院部四楼医生办公室处对刘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张德义、庞成伟、胡玮恒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批准逮捕。5月28日被移送审查起诉。

  2014年8月21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张德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被告人庞成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胡玮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因猜疑无端殴打医生,情节严重的案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一是重视案件办理,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在审查起诉期间,公诉人严把证据关口,多次阅卷、提审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并对庭审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护观点做了充分的研判。二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公诉人就案件事实逐一讯问被告人,论证条理清晰、出示证据客观完整,面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各种辩解,沉着应对、一一反驳,并就定罪量刑发表公诉意见。三是加强宣传教育。针对本案的特殊社会危害性,在法庭教育环节,检察机关重点就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暴力伤医案件做了社会原因和犯罪原因分析,以案说法,告诫三名被告人认清错误,早日回归社会,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7

  陈金泉等4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陈金泉将陈某某(系陈金泉之兄)送至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中医院就诊治疗。同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扁(系陈金泉之妹)等人怀疑陈某某病情恶化是医院的责任所致,遂动手殴打医务人员梁某某、孙某某等人。在院方宣布陈某某死亡后,被告人陈金泉即用手机召集其亲戚朋友前来中医院。被告人陈金泉、陈扁、陈宝治(系死者陈某某前妻)、朱乾坤(系死者陈某某妹夫)等人随后在中医院五楼内一科抢夺病历,对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进行打砸,致中医院的大量医用器具、器械、药品及电脑、打印机等物品损坏,且随意殴打陈某某等医护人员及在场执勤的凤城派出所协勤人员柯某某、王某某,并强行将该两名执勤的协勤人员拉至死者陈某某旁看尸体。被告人陈扁、陈宝治、朱乾坤、陈金泉等人后又将死者陈某某的尸体从病房中移出,强行拉至中医院一楼入口大厅处,设灵堂、烧纸钱、拉横幅、堵大门、围堵电梯出入口,用水将收费窗口工作台凹槽注满,并对中药房、急诊科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等进行打砸,并随意殴打周某某、黄某某等医护人员及凤城派出所出警民警柯某某。四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医务人员周某某轻伤,黄某某、孙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等人轻微伤,医院总价值36645元的医用器具、器材、药品等财物被毁损,导致医院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在院病人无法得到正常治疗。

  2014年6月18日,陈金泉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由安溪县公安局移送安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本案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2014年7月31日,安溪县检察院依法向安溪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