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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中办国办印发规范涉案财物处置意见
发布时间:2015-03-09  

[视频]中办国办印发意见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的原则,健全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制度和机制。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的诉讼领域、不同的执法司法环节,情况较为复杂,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意见》区分情况,重在明确政策或者政策取向,为中央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依据。 [详细]

  《意见》出台原因

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是一件事关正确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大事,是一项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这些年来,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过程中。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涉案财物处置都有规定,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目前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突出,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社会反映强烈。

同时,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国际性强,要求高、数量大,情况复杂,但由于职能分散,责任不实,导致境外追逃追赃效率低、效果差,不利于依法惩治犯罪,不利于推进反腐败工作。 [详细]

总体目标

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有利于实现依法惩治犯罪和切实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有利于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的诉讼领域、不同的执法司法环节,情况较为复杂,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因此,《意见》区分情况,重在明确政策或政策取向,为中央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依据。

基本原则

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

八大改革举措,勒紧涉案财物处置“紧箍咒”

2015年1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针对目前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1. 针对涉案财物处置随意性大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

2. 针对涉案财物保管不规范的问题,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

3. 针对涉案财物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的问题,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4. 针对涉案财物处置不及时问题,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和先行处置程序。

5. 针对境外追逃追赃难的问题,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

6. 针对涉案财物救济不到位的问题,要求政法机关建立有效权利救济机制。

7. 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

8.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详细]

【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

【规定内容】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

【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

【规定内容】涉案财物应当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本机关的一个部门或者专职人员统一保管,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

【规定内容】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应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机关唯一合规账户。对赃物特别是贵重物品实行分类保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

【探索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规定内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

【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

【规定内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返还。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规定内容】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详细]

【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

【规定内容】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规定经权利人同意或申请,批准后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各单位唯一合规账户。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应当做到公开、公平。

【建立有效权利救济机制】

【规定内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举报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

【规定内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进行相互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上级政法机关发现下级政法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纠正。

切实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工作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2014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就《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对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财物处置都有规定,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执法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突出,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过程中,社会反映十分强烈。

党中央对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的诉讼领域、不同的执法司法环节,情况较为复杂,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难以用一个文件统一规范。因此,《意见》重在明确政策或者政策取向,为中央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依据。《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实现依法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有利于保障执法司法工作进行,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意见》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适应司法办案需要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意见》提出,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改革创新与于法有据相统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适应司法办案需要相统一的原则。《意见》健全处置涉案财物的程序、制度和机制,提出了14条具体举措。

一方面,《意见》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回应社会关切出发,要求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规范涉案财物保管制度,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审前返还程序,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完善权利救济机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另一方面,《意见》从确保执法司法工作有效进行、依法及时惩治犯罪出发,明确规定提高查询、冻结、划扣工作效率,完善违法所得追缴、执行工作机制,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制约。

三、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随意性大的问题比较突出,请问这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执法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随意性大的问题确实比较突出。有的没有立案就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有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物,拒不返还;有的随意冻结企业账户,影响正常经营。针对这个问题,《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的要求。一是规定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二是强调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三是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另行处理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返还当事人的应当及时返还。

四、请问在解决涉案财物保管不规范问题方面有什么具体举措?

答: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管不规范,不仅容易造成涉案财物的毁损、灭失,影响案件办理,而且也可能导致司法腐败。针对该问题,《意见》提出了两条具体举措:一是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规定政法机关指定一个部门统一保管涉案财物,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二是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应当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机关唯一合规账户。三是对赃物特别是贵重物品实行分类保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一般应当随案移送,如实登记,妥善保管,健全交接手续,防止损毁、丢失等。

五、为什么要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答:在涉案财物处理过程中,有的办案机关不及时移送涉案财物,出现长期滞留、积压,导致法院判决后无法处理;涉案财物移送涉及部门多、环节多、时间长、风险大,相关信息不透明,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甚至司法腐败。针对该问题,《意见》提出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的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处置信息公开机制,有利于提高效率、节约成本、降低风险,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

六、请问在及时、妥善处置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方面有什么具体举措?

答: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一些权属明确的被害人财产不及时返还,对一些容易变质、贬值的特殊财物处置不当,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群众反映十分强烈。针对该问题,《意见》提出了两条具体举措:一是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规定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都应当及时返还。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 二是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规定在确保公开、公正的前提下,对不宜长期保存、易贬值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特定财物,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批准后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各单位唯一合规账户。

七、请问在提高查询、冻结、划扣工作效率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近年来,非法集资、传销、地下钱庄、涉税犯罪以及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案件日益增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涉案账户查询难、冻结难、划扣难问题非常突出,影响执法办案顺利进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此,《意见》明确提出提高查询、冻结、划扣工作效率。规定办案单位依法需要查询、冻结或划扣涉案款项的,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探索建立统一的专门查询机制,建立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制度,完善集中查询、冻结和定期续冻制度。

八、请问在完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裁判生效后的执行制度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