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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人民调解工作推行“四对接”机制
发布时间:2014-08-26  

    为进一步整合调解资源,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丘北县积极推行人民调解工作“四对接”机制。

 

     一是推行“公调对接”机制。即县公安局、派出所、警务室与县、乡镇、村社区调解工作室对接。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移送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的矛盾纠纷,及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处理的治安案件,做到先期处警、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功或有引发刑事案件的纠纷,公安机关应当控制事态发展,维护治安秩序。

 

    二是推行“检调对接”机制。即县检察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对于符合检调对接,需要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向人民检察院提交调解申请书。人民检察院出具《委托人民调解函》,连同申请书、案件诉讼文书和有关案件材料复印件转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相关证据材料和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等及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司法局备案。

 

    三是推行“诉调对接”机制。即法院分流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由法院联系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处。在乡(镇)司法所设立诉前调解窗口,由调解员担任工作人员,引导当事人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如在规定期限内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立案庭应当尽快审查、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出具民事调解书。
     
    四是推行“行调对接”机制。即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国家行政机关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包括:企业改制、房屋拆迁、劳动用工、税收征管、消费者权益、教育医疗、交通事故、知识产权以及山林、水利、土地权属等矛盾在进入相关机构裁定前,可先进入人民调解程序。

 

    通过推行“四对接”机制,人民调解工作实现了上下联动、横向到边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供了高效、便捷可行的平台。(文山州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