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者德沃金在其名著《法律帝国》这样说道:“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所以,每一个受到法律制裁的人都应当尊重法官。因为这不仅是对法官的尊重,更是对我们赖以生存的法律的尊重。在公众心目当中,法官是有修养的伟人,甚至具有慈父般的威严。只要是纠纷,法官就要直面裁判;只要是裁判,就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要是裁判,肯定有输有赢。但是,法官不仅仅是身披法袍敲响法槌的居中裁判者,不仅仅是高高在上威信与荣耀的拥有者,也不能仅仅就案办案,更重要的是能够耐心倾听、巧妙协调和矛盾化解。
河口县法院的法官们,在多年的审判实践中,不仅仅是办案,更难能可贵的是,他们怀揣着一颗爱心和一颗公正之心,想方设法帮助老百姓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在群众心中树立司法权威。
如河口法院院今年受理的李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庭前及时与被告联系,了解双方的婚姻家庭情况。庭审当天,原、被告双方一起来到法庭,被告目光恍惚,神态迷茫。原告诉称婚后因被告经常喝酒,打骂原告,至夫妻感情不睦,自2011年7月至今双方已无夫妻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年满18周岁,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32.4平方米)由原告占80%,被告占20%。原告话音刚落,被告大声说:原告起诉离婚,我同意离婚!我中风两年多,我们没有夫妻生活,我同意离婚!法官从被告的话语间感受到了被告心中的怨气,这时,法官没有仅仅为了办案一味追求结案,也没有模式化地追求庭审的驾驭能力,而是耐心倾听,语气温和地询问被告生病的情况及生活状况,询问被告是否饮酒,是否意识清醒?被告陈述其非常清醒,被告系农场退休的驾驶员,没有退休工资,靠每月政府发放低保金维持生活,平时喜欢饮酒,2011年因中风双方没有夫妻生活,其同意离婚,双方的女儿已经9岁,乖巧懂事,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愿意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房屋归女儿所有…,通过叙述,被告情绪有了些许平和,再看原告,她已泪流满面,说道:“被告说的都是事实,我同意他的意见,其实我们现在已经相当于离婚的状态,女儿还小,我会好好地抚养。”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双方现居住的房屋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被告去世后,其享有的上述房屋所有权的份额归女儿所有。
虽然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可以说是已经调解离婚,案件已经审结。但鉴于本案情况特殊,被告是中风病人,其实他内心深处并不愿意离婚,只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履行夫妻义务,因为内心的自卑感才同意离婚,所以在庭审结束后,法官劝双方慎重考虑,如果和好对双方都有益无害,尽量从情理方面耐心诚恳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和好工作,因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坚持同意离婚,法官只有尊重双方的意愿,在离婚的前提下,尽量想办法解决双方的矛盾症结所在。法官通过情理与法理的结合,不厌其烦地让双方尽量在同一个屋檐下好好相处,“被告是病人,而且年岁已大,原告应尽量多予照顾,被告也不能因饮酒就语言粗暴,这样双方才能相安无事。”此时,法官虽然表情严肃,但眼神里更多的是悲悯和慈爱。经过法官耐心的劝导,双方当事人说他们对生活、婚姻有了新的看法,虽然已经离婚,但他们会念及往日的夫妻情分和睦相处,被告也说不会因为离婚而心生愤恨,之后他们心悦诚服的离开了法庭,双方的纠纷得以解决。
法官也有爱,法官也有情,法官就是这样不仅仅为了办案而办案,更是为了尽力在法律与情理之间找到锲合点,耐心倾听,倾心调解,做到既处理案件,又防止矛盾激化,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为当事人办实事。对于法官来说,根据法律判分析是非只是工作的基础,更多的时候则必须像社会学家乃至政治家那样,跳出法律本身,去考量更多的利与弊。有许多案件中的情形,涉及到伦理、道德、政策、民族、文化等各个层面,单靠法律并不能使矛盾圆满化解。(马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