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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3-08-27  

    第一条【设奖宗旨】

    为了鼓励、引导我国法学法律青年工作者积极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促进我国青年法学人才培育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为了加强对董必武法学思想的研究和传播,特设立“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

    第二条【评奖原则】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和专家匿名评审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努力塑造“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公信力。

    第三条【组织单位】

    评奖活动由中国法学会主办,中国法学会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组织实施,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协办。

    第四条【奖项设置】

    “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宁缺毋滥。

    第五条【申报人范围】

    凡年龄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均可以申报。

    第六条【成果申报范围】

    凡在评奖年度前一年8月1日到评奖当年7月31日期间正式出版、发表的专著或论文(作者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3人的以课题组名义申报),均可参评。

    成果内容应当:(1)属于中国问题;(2)理论联系实践。

    专著正文不少于8万字;论文不少于8000字。

    获得该年度“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征文一等奖的论文自动获得“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参评资格,并直接进入终评程序。

    第七条【申报程序】

    本评奖活动采取单位推荐、个人申报等两种方式。

    单位推荐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可以直接推荐,其他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学会或中国法学会主管研究会推荐。

    个人申报的,需要两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出具推荐意见。

    第八条【评审程序】

    设初评、复评和终评等三个环节。

    每一个环节结束后及时公布评审专家组成和入围名单(或公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终评须超过2/3以上的评审专家同意,方可获奖。

    第九条【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坚持成果的原创性、学术规范性、实效性。获奖成果应当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第十条【评审时间】

    每年评审一次。时间为每年9月。

    第十一条【终评委员会】

    终评委员会由9位我国(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具有相当法学研究水平、学术鉴赏力、学术公心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终评委员会名单于终评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开。

    获奖公告附有每一件获奖成果的获奖理由和提名专家名单。

    第十二条【奖励方式、奖金设置和经费来源】

    “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凡获得“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的成果,均以中国法学会的名义颁发荣誉证书。

    一等奖1名,奖金额度5万元。其他等次的奖金数额根据获奖成果数设定,总额10万元。

    奖金和用于评奖的经费由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提供。

    第十三条【“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奖励委员会】

    本活动设立“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组成:中国法学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成员由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负责人一名和著名法学专家若干名组成。

    评奖结果公示后报奖励委员会批准生效。

    奖励委员会有权对本办法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颁奖仪式】

    颁奖仪式在该年度“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开幕式上举行。

    第十五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法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