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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少年被“附条件不起诉”
发布时间:2013-08-05  

盗窃同学贫困生补助金

在校少年被“附条件不起诉”

 
    在读少年一时贪念起,盗窃了同学银行卡里的贫困生补助金。为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失足少年,近日,云南新平县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2012年12月19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到新平县第一中学高一年级男生宿舍208室,将高一年级学生沐某某放在睡床枕头下的一张银行储蓄卡盗走。随后,周某某持银行卡到自动取款机处,分两次将银行卡上学校发给沐某某的贫困生补助金3400元人民币取走。

    新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在办案时发现周某某系在校学生,且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启动了社会调查,经调查发现,周某某在学校表现较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周某某家人已经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新平县人民检察院通过社会调查后认为周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为贯彻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治精神,遂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给予其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并告知周某某在六个月的考察期内要积极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所附条件,在此期间新平县人民检察院将对周某某进行严格的监督考察。此案也成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新平县做出的第一起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方面做出的一次大胆的尝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