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山市昌宁县一男子因未经批准和许可,非法经营、储存柴油被昌宁县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同时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该案是自2023年1月1日全部柴油被列为危险化学品以来,昌宁县法院判处的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案件回顾
2022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张某某在未经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与周边加油站、路过的柴油罐车驾驶员及某物流公司多次购买柴油,并储存于自己经营的汽车修理厂和某砂石厂的油罐内。其间,张某某分别向周边驾驶员和群众销售柴油牟利,非法获利4万余元。2024年1月,张某某再次向某物流公司购买柴油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经保山某安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张某某非法储存及经营的柴油具有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
法院审理
昌宁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经营、储存具有高度危险的物品,对本人和其他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产生危险,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
自2023年1月1日起,所有柴油被列为《危险化学品目录》,不再区分闪点,统一纳入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管。这意味着涉柴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需办理相应变更手续、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同时也需以更严格的要求和更规范的管理来从事柴油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活动。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工作,不仅危险系数高,专业性强,还关乎社会公共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