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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又追尾,庭审方知悔
发布时间:2024-05-25  责任编辑:符晓

为进一步强化零距离普法,充分发挥庭审以案释法、以案警示的作用,推动普法强基补短板工作走实、走深,近日,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普洱市森林消防支队、普洱市烟草专卖局、富滇银行普洱分行、思茅区审计局、思茅区烟草专卖局职工旁听案件审理。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由西向东行驶,所驾车辆车头与同向曾某驾驶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的小型轿车车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经鉴定,送检的李某血液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4.98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对被告人李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其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人李某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通知后仍不到案,其行为导致审判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情节严重。经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逮捕归案。

案件审理

庭审现场,被告人李某对其醉酒后危险驾驶和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事实供认不讳,其深感后悔,当庭陈述其法律意识淡薄,酒醉驾驶机动车触犯刑律实属不该,其不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被逮捕到案,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其自愿认罪认罚。

因被告人李某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义务,公诉机关将原“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变更为: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3000元。本案将择期宣判。庭审结束后,法官进行了当庭释法。

思茅区人民法院将在下步工作中继续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依法惩治醉酒危险驾驶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