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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检察机关优化服务,为“彝药之乡”发展赋能
发布时间:2023-04-18  责任编辑:资朗

楚雄州检察机关密切关注群众关切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等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对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犯罪从严追诉、从重处罚,聚焦法治服务和保障营商环境,持续加大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度。2022年,全州检察机关办理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刑事案件33件,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5件,通过办案督促有关部门收缴、销毁假冒伪劣食品89.4千克,查处假药劣药202种。

“诉服”上用力

2021年12月,大姚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李某某因销售病死猪被县农业农村局处罚。经线索排查发现,李某某将病死猪销售给刘某某,刘某某和雇员李某对病死猪加工后,在自家鲜肉店售卖。进一步梳理案件,检察官发现遗漏线索,立即督促行政机关移送相关线索。补充移送后,经审查对病死猪销售链中涉案的另外2人进行追诉。

对案件审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认识不到位等问题,大姚县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随即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执法,提升队伍执法能力。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机关认真整改并按期回复,取得较好实效。

检察机关对5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依据案件情况提出了不同量刑建议,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终身禁业限制。2022年4月22日,大姚县人民法院对刘某某等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对刘某某实行终身禁业限制。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刘某某、李某某则按照涉案猪肉和猪肉制品市场价格的10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联动”上聚力

12月6日,由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某某等4人销售假药案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姚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销售假药案。

杨某某、付某某在非正规渠道批发药品后到昆明市龙头街、小板桥等多地摆摊销售。2018年后,何某某、鲁某某在杨某某、付某某处批发药品后,将药品重新包装在姚安等多地进行售卖。经鉴定,4人所售药品无合法生产证明文件及相关批准文号,依法认定为假药。

庭审中,检察官在依法讯问、举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围绕销售假药产生的危害后果,特别在如何提升群众对假药危害的防范意识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告诫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的同时,也为现场旁听人员上了一堂普法课。

“优化”上着力

2022年7月14日,楚雄州人民检察院“保障和服务彝药产业发展检察工作站”在楚雄州彝医药博物馆揭牌成立。

自工作站成立以来,全州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彝医药产业链司法保护行动,严厉打击涉及彝医药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彝医药产业领域公益司法保护力度,依法维护彝医药产业良好生产经营秩序。同时,强化对接联系,延伸检察服务,对可能影响彝医药产业涉法涉诉风险进行研判预警,提高企业依靠法治防范风险的能力,打通服务保障彝医药产业发展“最后一公里”。

全州检察机关针对彝医药产业打造楚雄“彝药之乡、滇中药谷”的战略目标需求,建立检察官联系民营企业工作机制,扎实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十大行动”,出台《保障和服务彝医药产业发展十条措施》,强化综合保护,促进彝医药传承保护和发展,为彝医药发展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