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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心语”:把案件判公,把人心判暖
发布时间:2023-11-17  责任编辑:汪雨春

作为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近日,红河州蒙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婚生子女的探视权纠纷案件,法院调解助力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秦某(男)与被告王某(女)于2018年相识并同居,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7月生育一子秦小某后,双方于2021年9月签订协议,约定非婚生子秦小某由王某抚养,秦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秦小某年满18周岁为止。后秦某多次欲行使探望权,王某均不予配合,秦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协助履行其探望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反诉秦某,声称自己之所以未协助秦某履行探望权,主要原因在于秦某从未履行过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要求秦某按协议内容每月支付抚养费。

家事案件纷争的背后,往往是情感纠葛,案件调处需要有力度的执法、有温度的情怀。法官感觉到,秦某与王某虽选择分开,但他们对于孩子都充满了关爱。于是,法官一方面安抚秦某及家人的情绪,告知其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亦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另一方面,对王某进行了深入的释法析理,告知其只有在法院审理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探视权,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人格完善亦离不开父母任何一方的陪伴。

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秦某按期支付抚养费用,王某协助秦某履行探望权。

家事审判不同于其他民事审判,具有较强的身份性、伦理性、社会性等特点。蒙自市法院运用有温度的司法适度、适时解决案件纷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成长的家庭环境与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这种运用“法言+心语”的方式,对当事人正确认识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正面积极的引导作用,最终实现了案件审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